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25日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一项根本性的战略任务。为实施质量立校、学科兴校、人才强校、和谐治校的发展战略,加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重点学科及重点学科带头人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走内涵发展、开放办学的发展道路,瞄准国内外学科发展前沿,依托现有学科优势,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找准定位,集中投入,重点建设,经过3-5年的努力,确保一批学科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实现国家重点学科零的突破,为学校成为全国有影响的高水平大学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思路:通过发挥重点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整合全校资源,重点建设与普遍提高相结合,突出特色、凝炼方向、培育团队、优先组建一批学科创新团队和建设一批装备一流、水平一流的重点学科,提升整体、形成优势。着力使已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其主要方向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相对集中地建设好具有省部级重点学科的一级学科,争取其中每个学科都有二级学科博士点,已有二级学科博士点的一级学科都能成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使一批有一定基础的硕士点学科建设成为省部级重点学科,由此提高学校整体学科建设水平,加快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步伐,跻身湖南高校前五强的行列。

第四条学校根据现有学科的整体水平和学科建设进程,实行重点学科的分级管理。重点学科建设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预备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预备学科三个层次,通过申报、遴选、评估、考核、验收等方式产生。

第二章 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条件、主要内容和具体目标

第五条重点学科组建的基本条件:国家级重点学科预备学科按国家级重点学科申报基本条件要求,省部级重点学科按省部级重点学科和博士点申报基本条件要求,省部级重点学科预备学科至少形成3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成员一般为9人以上;每年有稳定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专著和科研成果;具有良好的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的基础条件。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

1.制定并实施重点学科发展建设规划,不断拓展研究领域,凝炼学科方向,抓好学科人才梯队建设和教学、科研条件基本建设;

2.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多出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科研成果;

3.为申报更高层次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基地、博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领域做好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目标:

1.要求国家级重点学科预备学科为博士授权学科,并达到申报国家重点学科水平。

(1)学术队伍应有数量充足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并有多名具备了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2)学科、专业点的几个主要研究方向均有学术造诣较深、拥有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3)有较宽的学科研究领域和较好的科研基础,有3个以上相对稳定的主要研究方向,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

(4)科学研究做到学术水平较高,贡献较大,在国内同一学科中居于先进行列,并在国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

(5)通过3-4年的建设,科研成绩显著,有较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论文或取得较多的重要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工程技术和实践性强的学科、专业,其科研工作应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直接重要贡献;

(6)承担较多国家、省部级重要项目或其它学术水平较高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7)在教学与人才培养方面,能够开出高水平的博士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及专题讲座。在该学科内已培养了高质量的硕士研究生,在读博士研究生具有一定的规模。

2.要求省部级重点学科达到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基本条件,并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预备学科水平。

(1)学术队伍应有较多数量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并分别为该学科内各学科专业主要研究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并有若干位具备了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水平;

(2)有3个以上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本省同学科中处于先进行列,在一些研究方向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通过3-4年的建设,能为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行业和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做出重要贡献;

(4)承担一定数量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应用和学术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5)在教学与人才培养方面,能够开出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所需要的系列课程及专题讲座。在该学科内已培养数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读硕士研究生有一定规模,具备培养高质量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3.要求省部级重点学科预备学科达到申报博士学位授权基本条件,并达到省部级重点学科水平。

(1)有一定的科研基础,有3个以上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

(2)学术队伍应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较多位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教授、副教授,并有科研工作经验和良好的前期工作积累;

(3)通过3-4年的建设,有一定数量的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论文,或取得一定数量的技术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工程技术和实践性强的学科、专业,其科研工作应对本省、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直接贡献;

(4)承担有一定数量省部级以上重要项目或其它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的项目,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5)在教学与人才培养方面,有比较丰富的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成功经验,教学质量较高。能够为硕士研究生开出较高水平的各类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设置合理,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水平。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学校设立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部,作为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和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定位,组织重点学科建设规划;

2.根据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组织制定阶段性和年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3.根据学科内在发展规律对学科设置、建设、调整、交叉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

4.组织制定重点学科建设有关的制度、章程,为实现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提供制度保证;

5.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变化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学科建设的超前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为学校提供决策支持;

6.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7.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并论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及鉴定工作;

8.督促检查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9.组织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10.起草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文件;

11.监督检查有关政策及措施落实情况。

第九条学院(部、中心)对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工作进行领导,其主要职责:

1.对本单位的重点学科建设负全面责任;

2.根据本单位重点学科特点和学校重点学科发展的整体规划,审定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对重点学科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对与高新技术相关的新兴学科进行布点;

3.统筹和协调本单位各类资源,对重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考核;

4.按学校要求对重点学科带头人进行遴选、督促、检查并组织、落实实施本单位学科建设项目计划,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实现效益目标;

5.对本单位各重点学科的年度建设目标考核结果进行评估;

6.落实重点学科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分配政策。

第四章 重点学科带头人的管理

第十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1.学校对重点学科带头人实行聘任制、岗位流动制;

2.重点学科带头人必须是德才兼备、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重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承接重大或较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4.重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真正起到对学科队伍的定向作用、管理作用和整合作用;

5.重点学科应有一批研究能力较强的优秀中青年骨干力量,形成专业技术职务、学位、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梯队:一般应有一名学科带头人,3名以上方向带头人(教授、博士),6名以上学科骨干(副教授、博士);

第十一条重点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1.国家级重点学科预备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1)带领学科组完成学科建设目标与任务;

(2)负责本学科发展规划与建设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提出本学科人才培养计划;组织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组织申报学科建设项目,主持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不断开拓新领域,并形成意义重大、特色鲜明的学科发展方向;争取和保持本学科在全国同类学科中的先进水平或领先水平;

(3)负责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计划与使用,主动接受学院(部、中心)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4)带领学科组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创新,积极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

(5)负责学科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与学术交流,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每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有影响、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活动;组织或参加学术会议(国家级)若干人次,并提交一份反映本学科最新发展动态的综合分析报告或学科建设建议书;

(6)完成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要求的教学科研任务,并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带领学科组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三年内,组织本学科申请获得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15项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6项以上,力争获得重点项目2项以上;获得省部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9项以上,其中国家级奖励2项以上;理工类学科纵向课题经费不少于30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不少于75万元(艺术、体育类不少于45万元);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学术期刊(或理工类学科:SCI、EI、ISTP;人文社科类学科:SSC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上发表论文80篇以上;

(7)三年内,推广成果(或专利)若干项,并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出版学术专著5部以上。

2.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1)三年内,组织本学科申请获得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12项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3项;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5项以上;理工类学科纵向课题经费不少于15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不少于37万元(艺术、体育类不少于15万元);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学术期刊(或理工类学科:SCI、EI、ISTP;人文社科类学科:SSC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上发表论文60篇以上;

(2 )三年内,推广成果(或专利)若干项,并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出版学术专著3部以上;

(3)其它职责与国家级重点学科预备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相同。

3.省部级重点学科预备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1)三年内,组织本学科申请获得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9项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2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3项以上;理工类学科纵向课题经费不少于75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不少于18万元(艺术、体育类不少于8万元);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学术期刊(或理工类学科:SCI、EI、ISTP;人文社科类学科:SSC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上发表论文45篇以上;

(2)三年内,推广成果(或专利)若干项,并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出版学术专著2部以上;

(3)其它职责与国家级重点学科预备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相同。

4.学科方向带头人岗位职责

(1)协助重点学科带头人完成本学科的建设目标与任务;

(2)完成重点学科分解的各项任务和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重点学科带头人岗位权利

1.学科带头人的岗位权利

(1)学科带头人是学科人才梯队建设的直接负责人,有权确定本学科科研领域和发展方向,组建本学科学术人才梯队,决定梯队各层次人选;

(2)决定本学科获得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的合理使用;

(3)有权分配本学科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

(4)有权安排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的人选;

(5)获得学校拨发的重点学科带头人特殊岗位津贴。

2.学科方向带头人的岗位权利

(1)有权组建本学科方向的学术梯队;

(2)有权分配本学科方向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

(3)有权安排本学科方向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的人选;

(4)获得学校拨发的重点学科方向带头人特殊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重点学科带头人岗位管理

1.对重点学科实行过程和目标管理,建设期一般为三年;

2.学科带头人岗位实行聘任期目标管理,聘期为三年;

3.学科带头人与学校签订《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每年年底应向学校述职,并书面汇报履行岗位职责和经费使用情况;

4.学校每年对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进行中期检查。对不能完成阶段性建设目标的重点学科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校将解除其资格(岗位),实行淘汰;

5.三年期满后,学校对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进行验收和重新评定;若验收不合格,视其情况进行延期或取消其资格,以后不再给予立项支持。

第五章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国家、省级主管部门投入,学校专项(配套)投入,学院(部、中心)、学科自筹为主要来源。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各种渠道的经费支持。上级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分配方案,按年度由学校决定。分配方案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分配方案为基础,根据经费实际到位情况并依据效益优先的原则和各重点学科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整实施。在省部重点学科专项投入基础上,学校依据重点学科发展建设情况,予以支持。提倡重点学科根据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校外人才、科研成果等采取“柔性引进”等方式,以提升学科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1.学校设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做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资助经费,资助重点学科建设;

2.重点学科的科学研究经费,主要通过申请各级各类纵向科研课题经费作为学科建设的科学研究主要经费;

3.重点学科应积极开展科技服务、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申请专利(横向科研课题)等渠道筹集经费,作为学科建设经费的补充。

第十五条使用原则

1.重点学科专项(配套)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在与该学科全体人员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并同学院(部、中心)共同制定经费使用办法;

2.重点学科专项(配套)经费仅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3.国家各级主管部门投入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严格依据各级主管部门关于重点学科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学院(部、中心)学科自筹经费必须严格依据《长沙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5.学校专项(配套)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必须严格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首先由学科组研究,并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制定使用计划,经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审核,报学校批准方可启动。

第十六条重点学科专项(配套)经费使用范围和支出比例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业务费和计划管理费。项目业务费是指围绕重点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费、实验室修缮费用、人才培养费,有前景的重大科研课题的扩充费用、学术交流费用,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其它费用。计划管理费用是指学校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经费,如组织专家论证及信息调研等费用,其开支标准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1.重点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设备维护、低值易耗材料、图书资料、课件制作、档案建设等经费支出应占总经费的50%;

2.科学研究费用(课题立项、发表论文、专著版面费、成果鉴定费)等经费支出应占总经费的30%;

3.重点学科教师培训、学术交流所必需的差旅费,以及主持召开学术讨论会的有关费用支出应占总经费的10%;

4.聘请校外专家、学者讲学的差旅费、讲学酬金、接待费(宿费、餐费、考察费)支出不应超出总经费的10%;

第十七条拨款、报销审批程序

1.学校按年度分期拨款。

2.凡报销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须经学科带头人签字。学科带头人报销经费,则须由该重点学科中两名人员签字,报学院院长审批(学科带头人是院长,则由主管学科建设的副院长审批)。重点学科带头人每年应向该学科全体人员公布一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3.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支出在5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核,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检查监督

1.重点学科要接受所在学院(部、中心)和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2.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各学院(部、中心)负责,学校计财处和审计处负责项目的核算、监督,对学科带头人填报的《长沙理工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决算表》进行核对和检查;

3.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在建设中期进行专项检查,学科带头人每年年底应提交经费支出报告;

4.必要时,学校对经费做专项审计。

5.学校根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经费、拨款。对检查考核达标者核准使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对未达标者,限期完成,届时再进行评估;对仍未达标者,终止使用建设经费。

6.重点学科必须积极争取校外纵(横)向科研经费。在年度中期检查中,学校对当年不能完成阶段性目标和任务的重点学科提出“黄牌”警告,并对次年(第二年)的经费拨付额度作减半处理;

7.在中期检查中,对没有任何纵(横)向科研课题经费的学科不再进行资助;

8.对在重点学科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或有重大前景确需补充经费的学科,学校给予奖励或追加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凡用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财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六章 重点学科建设的检查、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各重点学科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报告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其中省部级重点学科还应按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自查总结。

第二十一条重点学科建设期为三年。按照重点学科建设具体目标,重点学科带头人与学校签订合同协议(包括学科建设进度、阶段性成效、建设目标),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申请、遴选和验收,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实行滚动淘汰(岗位流动)制。

第二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部、中心)要将重点学科建设列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的工作任务,主动参与、主动服务、主动协调,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证和便利条件。在人员配备、人才培养、升职定编、设备与图书购置、条件保障及招收研究生等方面,对重点学科应采取倾斜政策。重点学科建设绩效是学院(部、中心)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达到省级、国家级水平的重点学科,对在学科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重点学科,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对在重点学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尤其是对申报博士、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以及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授权取得突破的学科,学校将对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重点学科带头人给予奖励;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取消其岗位资格并停发特殊津贴;对给重点学科建设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重点学科带头人遴选办法将另行制定。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