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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6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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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专任教师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4-16

院属各系(中心)、职能科室:

《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任教师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7年4月10日

附件:

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专任教师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了推进学院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专任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对外学术联系和交流,促进学院可持续性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的原则

㈠学院鼓励、支持专任教师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

㈡专任教师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应当符合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

㈢专任教师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的接收单位应为国内高水平大学与科研机构,或其他大学所属一流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

㈣专任教师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实行计划管理。每年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的专任教师人数由各系视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情况确定,学院审批。

㈤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得申请二次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

第二条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的条件

㈠全职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2周年及以上、年龄40周岁及以下的优秀教师,有稳定的学术方向,并在本学科领域中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学科(方向)带头人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㈡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必须回本学院工作。

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其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的申请:

1、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出现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者;

2、近二年内出现学术不端情况或发生教学事故者;

3、未被学院聘任或在受党政处分期间者;

4、已经提交调离学校申请者;

5、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的方向不符合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者。

第三条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的形式

㈠脱产,须分别经学院、学校人事处书面审批同意。

㈡非脱产,须经学院书面审批同意,且经学校人事处备案同意。

第四条脱产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的任务与待遇

脱产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者,其任务与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非脱产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的任务与待遇

㈠任务

1、积极从事学术研究,完成所在博士后流动站要求的工作任务。批准从事境内博士后研究期间以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所从事研究方向的CSSCI及以上级别学术论文3篇,或在长沙理工大学确定的重点刊物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成功申报国家社科基金1项,或荣获省部级社科成果奖1项。

2、以所从事的博士后研究方向为主题在学院进行学术汇报2场。

㈡待遇

1、享受学校按月发放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学校及学院的正常福利。

2、完成学院年度额定工作量的80%及以上,并以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CSSCI来源期刊的,可视为完成年度额定工作任务,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但发表的该篇论文不再享受学院的普通科研绩点奖励。

3、学院报销博士后培养费的50%(凭接收单位票据),报销两次往返博士后流动站的交通费用(交通工具限于汽车、火车;乘飞机者飞机总票价不得高于高铁往返费用)。学院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4、年终考核、工资调级、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原则上不受影响。

第六条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的程序

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㈡所在系(中心)主任签署明确意见;

㈢联系该系(中心)的院领导签署意见;

㈣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㈤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第七条其他规定

凡成功申请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博士后研究项目的专任教师,参照执行本办法;但学院报销的经费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

第八条本办法如果与学校现行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学院负责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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