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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文件

20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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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文件

2011-03-09

学籍管理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政策、规定录取的接受各类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研究生,持《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并按通知书中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其中由研究生部组织查阅研究生档案,对研究生进行是否符合报考条件、以及政治、思想品德方面的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研究生应当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注册情况由院(系)在开学第二周内报研究生部备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第五条本校研究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1、原指导教师工作关系变动。

2、研究生确有特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与更换导师更能发挥其专长;

3、研究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4、研究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1、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

4、已达到退学程度;

5、在校学习期间已经办理过转专业手续;

6、无其他正当理由。

第七条研究生转专业与更换导师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和接受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研究生到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办理转入新专业与更换导师所在专业学习的手续。

被批准转专业与更换导师的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与导师。

第八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者;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3、应予退学;

4、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十条研究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研究生转入我校,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拟转入院(系)考核同意,并有导师同意接受后,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由转出学校将转学材料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批复后,研究生到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和所在院(系)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研究生转出我校,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所在院(系)及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接受,由研究生部将转学材料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批复后,研究生到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跨省转学,需分别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第十一条研究生更换导师转专业、转学的申请,应当在每学期的开学两周内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因伤、病,或因事,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困难,需要中断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但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科学学位硕士生为四年,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为四年,但不得超过五年,博士生为六年(含休学,下同)。

第十三条研究生虽经请假,但一学期累计六周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当休学。

第十四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研究生申请休学,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研究生教育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予以休学,并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时间从研究生在研究生部培养办办理休学手续后算起。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七条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2、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3、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研究生休学期满,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书面复学申请,到所在院(系)和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结论,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惩违法乱纪和不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的行为,不予复学,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退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2、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二次不通过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不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上述规定对研究生所作的退学处理,对研究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部审核,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研究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交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在其生源所在地(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安排、推荐就业,没有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户口、粮油关系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退学通知送交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长沙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最多只能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毕业。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可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学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退学研究生,学校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证明。

第二十七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本条例学校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

教务管理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暂行规定

研究生的培养必须坚持课程学习和论文并重的原则。学分是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学习强度的标志,而考试成绩则是研究生学习质量的标志,研究生只有经过严格的考试或考查而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成绩考核的目的是帮助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和检查教学效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方式:

1.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和指定选修课程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也可采用考查方式进行。考试课程应占全部课程的70℅左右。

2.文献阅读:主要用考查的方式进行。研究生先在所属教研室范围内宣读,然后由导师和教研室主任评定,给予成绩,记入学习档案。

3.教学实践: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助教范围内工作80~120学时。进行教学实践后,首先由本人填写《教学实践登记表》,交导师听取有关教职工和研究生的意见,写出评语,给予相应的学分。

二、成绩评定方式: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5级记分。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或考查)成绩为主要依据,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超过20℅。

三、关于重修、补考及其他规定:

1.研究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进入论文工作,其中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必须为70分以上。一门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学位课平均成绩不到70分者,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可在下学年交费重修一次,学位课程超过一门不及格或重修不及格的,取消其学籍。

2.选修课不及格,任课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地点由开课院(系)通知研究生部,并及早通知考生。

3.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有医院证明,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4.无故不参加考试,以不及格论,但不得重修或补考。

四、关于课程免修

根据自学情况,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必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批准。获准免修后,研究生可以不参加听课,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其课程成绩按考试(考查)成绩计。

五、考试成绩呈报及有关规定

各门课程的考核应在本课程结束后立即进行。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慎重地阅卷、评分,并按下发的选课学生名单登记成绩,在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空白试卷、成绩单、考生的试卷和答卷一起送研究生部。大型作业、课程论文、专题总结等需延期报送成绩的课程,须事先经研究生部批准,在下一学期开学后1周内报送成绩和答卷。对逾期不交成绩者,将通报全校。

六、考试纪律

严格考试纪律,端正考试态度,凡违反考场纪律者,按《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试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风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要加强研究生品德评定和学籍管理,对在校研究生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实行中期筛选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要措施,筛选淘汰对研究生不是一种处分,而是对在培养过程中不符合培养目标,综合素质差的研究生的一种学籍处理。

2.研究生筛选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

3.硕士生筛选考核安排在第4学期的5月上旬进行。个别平时学习成绩差、考试不能通过或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不受此时间限制,应按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时处理。

4.筛选考核应与学年总结和评优结合进行。

二、硕士研究生筛选考核

(一)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淘汰,终止其学籍。

1.政治思想表现方面:

①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严重,经教育无显著转变者。

② 思想品质不好,个人主义严重,缺乏为国家、为人民而努力学习的思想,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者。

③缺乏艰苦踏实的工作作风,经常不参加政治学习、公益劳动和集体活动,经常不遵守组织纪律者。

④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

2.课程学习方面:

①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累计有2门不及格者。

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有1门不及格,且补考1次仍不及格

者。

③ 课程考试累计3门不及格者。

④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⑤无特殊原因,在第3学期末仍未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学习及未完成总学分者。

⑥身体健康状况较差,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和科研论文工作者。

3.科研能力方面:

①在选题、中外文文献阅读中,阅读量少,文献综述能力差或没有文献综述报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差,明显缺乏自学能力者。

②论文选题时间长达4个月,并对科研方案无设想,写不出开题报告;或连续2次开题报告末获通过者。

③在实验技能训练中,不能独立设计实验和不能按期完成实验要求,设计能力和动手能力很差者。

④在论文工作中,因自身能力差,难以进展或不听从指导教师的正确指导,在工作中拈轻怕重,预计不能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者。

(二)筛选分流办法

1.政治思想表现好,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强的优秀硕士研究生,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

2.思想表现及学习成绩好,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开题报告获得通过者,继续进行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3.除对符合淘汰条件的硕士研究生予以终止学籍外,对其余硕士生原则上按学位课程总分实行相对淘汰。对学位课程总分位于本专业(或本院、系)年级后5%的研究生实行学位论文匿名评审。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工作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进行。研究生在申请论文答辩前,应将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审查同意的“硕士研究生论文工作考核表”和隐去导师、研究生姓名与致谢,并装订好的学位论文2本送研究生部,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合格者方可申请进行论文答辩,学校也将对论文进行重点审查。

4.终止学籍的硕士研究生中已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且考试成绩合格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未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或学习证明。

三、筛选考核程序

1.研究生筛选考核材料的提供与核实:

①各院(系)和研究生部党总支及导师负责进行政治思想表现方面的考核。

②各院(系)根据研究生部提供的研究生成绩登记表,提出本专业研究生学位课程总成绩位于该年级后5%及未修满规定学分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部审核。

③各教研室负责研究生科研能力的考核,由教研室听取研究生个人汇报后,教研室主任和导师共同协商提出科研能力考核意见。

2.各院(系)组织考核小组(应有导师和教研室主任参加),根据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三方面的有关材料,对本单位硕士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并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表》,写出考核评议意见,交院(系)务会议审查。

3.各院(系)召开院(系)扩大会议(有导师和教研室主任参加),对考核小组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对本单位继续做科研论文和淘汰的研究生名单作出决议,并将决议报研究生部。

4.研究生部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将中期淘汰的研究生材料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5.考核完毕,《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表》交研究生部存入本人档案。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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