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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

20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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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

2011-03-09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研〔2000〕1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文件《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原则

1.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

2.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优先从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学者中选聘。

3.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学历、知识结构,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4.导师选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计划数的1.2倍。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2)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称,招生当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至8月31日),个别特殊情况(一般指对新上博士点做出了重要贡献的方向带头人),经报批年龄可适当放宽。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报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跟踪学科前沿领域,掌握发展趋势。近五年公开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排名第一,且有1-2篇为本学科权威刊物;或出版专著(或国家级教材)1部以上(主编或副主编)。

(4)近五年有重要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一);或获国家专利1项(前2名);或有3项以上通过省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研成果(前3名)。

(5)正在主持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充足,可供培养博士生的年度科研经费达3万元以上。

(6)已完整地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较好。

(7)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3-5人小组)。

(8)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招生当年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至8月31日),女性不超过53周岁(女性教授不超过58周岁),特殊情况(一般指科研经费充足,科研成果丰硕,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经报批年龄可适当放宽。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报者,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近五年公开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出版专著(或教材)一部以上(主编或副主编)。

(4)近五年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有1项以上通过厅局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研成果。

(5)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正在主持省部级或厅局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横向课题,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申报当年本人掌握使用的在研节余经费及近三年本人掌握使用的年均科研经费:应用、自然科学研究1万元以上;基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0.2万元以上。

(6)一般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熟悉学位条例,能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

(7)有协助本人指导硕士生的学术队伍(能组成指导小组)。

(8)系统担任过本科生的教学任务,能胜任2门以上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四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程序与要求

1.个人申请。由本人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附件材料:本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位)证、成果(专利)证书等复印件;科研项目、经费证明材料(校科研管理部门出具);主要代表作(论文或著作)等材料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本文规定的“申请招收培养博士生、硕土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结合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及学科发展的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超过半数者,视为初审通过。

3.专家通讯评议。博士研究生导师由研究生部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校外专家应占2/3)进行通讯评议。专家组一般应由具有培养博士经验的同行专家5-7人组成,获专家评议组2/3以上(含2/3)同意票者为通过。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博士生导师还包括专家评议结果),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的同意票者为通过。表决结果由学校发文公布。

5.申请人根据科研工作的研究方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授予博土、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申请相应的招收培养博士生、硕士生的专业。

6.研究生指导教师因科研方向改变,申请转专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和拟转入的专业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研究生部审查通过后,才可在新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而且原专业的导师资格自行取消。

7.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批工作一般每年3月进行一次。

第五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1.协助研究生部党总支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和日常管理工作,熟悉和执行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根据需要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3.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及时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情况。

4.指导研究生确定选题方向,参与组织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会。

5.积极参加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为研究生讲授1-2门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

6.指导研究生完成一篇以上质量较高的文献综述。

7.指导、督促和检查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培养其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指导其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按期按质完成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

8.掌握使用好研究生的培养经费。

9.协助组织本专业研究生的中期筛选工作,参与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管理制度的制定,积极参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等。

10.不断进取,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学术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11.硕士生导师每年招收硕士生一般不得多于3名,博士生导师每年同时招收硕士、博士生数一般不得多于5名。

第六条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复查遴选

1.为了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每2年进行一次研究生导师资格复查。

2.凡年龄男性在58岁以下,女性在53岁以下(女性教授58岁以下)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均须参加硕士生导师资格复查,年龄在60岁以下的博士生导师须参加博士生导师资格复查,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表》并提交有关成果证明材料,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审批条件即“申请招收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和3年招生情况(一般连续3年未招生者,暂停招生资格),进行复查初审,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超过半数者,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查初审通过,不符合条件者,一般第一次暂停其招生资格,第二次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4.研究生部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暂停招生和取消资格的研究生导师,由各院系提名,特殊情况可由研究生部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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