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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20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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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2011-03-09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研究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研究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的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三条把研究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研究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四条成立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主管领导、研究生班主任、研究生办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研究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研究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和学习活动中,特别是节假日、研究生外出调研、举办大型活动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研究生,防患于未然。

学院根据环境、气候、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条研究生的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研究生要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研究生克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学院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工作之中,明确职责,做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

第八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爱护研究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研究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研究生发生意外事故及研究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院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包括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日常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研究生组织班级或全体研究生集体活动时,须报学院批准,在教师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研究生组织校外集体活动,须经院主管领导同意,并由班主任领队,按学院规定进行。院主管领导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学院禁止研究生到校外水域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研究生每个月要向知道教师及学院报告自己的行踪,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十七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研究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学院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在校园内,发生研究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学院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院主要领导应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应在一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研究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院责任发生事故,学院视责任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研究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较长时间不知去向的学生,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院、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指导老师、班主任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导师、班主任应将学生异常现象及时报告学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与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办法不同的地方,以学校安全管理办法为准。

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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