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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自然规律、社会规律的性质与形式

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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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自然规律、社会规律的性质与形式

2012-10-26

摘 要:物质是客观的,规律也是客观的,但这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是有区别的。思考其内在联系,导出规律的产生与事物的产生、发展、灭亡之间是否同步的问题。规律的客观性与物质的客观性是有区别的,规律无可感性,规律通过事物发展过程中相对静止点的连续性而表现出来。规律是由事物的基本因素相互作用决定的,它与事物同时产生、发展,它不是既成的先定的趋势。主体不能创造、改变、消灭规律,可根据实践的需要利用它,加速、延缓事物的发展。

关键词:规律;趋势;;实践;基本要素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随着科学技术对自然、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强,哲学思维的热点近十年来一直在探讨人的能动性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当哲学的视角聚焦于社会规律时,新的视角提出了新的看法,如认为:规律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这对自然规律来说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但对社会历史规律来说恐怕就有片面性了”。〔1〕P.8再如:“但社会发展的趋势则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2〕。诸如这类的观点和与之对立的观点的争论,开启了哲学对规律研究的内层之门。对所提出观点的思考,必涉及到规律的产生问题和规律的决定因素与事物的内在趋势的问题。

一、规律的客观性与物质的客观性的区别和联系。

规律的客观性问题是解决规律的产生、规律的决定因素的问题的逻辑切入点。物质和规律都具有客观性,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两者的客观性在理解上有没有区别呢?广义上讲,从客观现实性上理解,两者没有什么区别。但从狭义上分析,规律的客观性与物质的客观性,尤其与具体物质形态的客观性是有区别的。规律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指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不是指具体事物本身。列宁也曾说过,“规律就是关系”,就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3〕P.6。因此在理解具体事物的客观性和它的规律的客观性上就应有所区别。

这种区别体现在:在人的实践范围内,在一定时空的感官能力范围内,具体事物的客观性,人的感官可以直接感觉到,而规律的客观性则不同,即使在实践的范围之内,人的感觉也无法直接感觉出来,而要靠人的理性思维才能反映出来。认识进入理性思维才能体会出规律。理性思维反映客观事物的内部关系。通过实践的验证确知哪些思想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从而把握规律。

具体事物的客观性与规律的客观性的区别还体现在:具体事物在运动、变化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相对静止点,都有该事物的组成要素,即事物的质和量等等,这些都是客观的。规律是客观的,但不能从这些方面来理解,它没有内容上的要素点,它是根本要素之间的关系,它是事物根本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推动事物由现有状态向前发展的趋势,不包括非根本要素之间相互作用所推动的偶然趋势,也不包括事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非基本要素之间相互作用所推动的趋势。

规律依赖于物质,它不能独立存在。种瓜得瓜这一规律的趋势,依附于瓜子的存在,依附于瓜子转为苗、果等过程的要素点的存在。规律通过各个过程的连续而表现出来,而事物的连续性的发展又离不开它内在的必然趋势的推动力,正是由于事物内在的矛盾所转化出来的推动力的作用,使事物发展趋势呈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

二、规律是事物基本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它构成了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

近年来,哲学界对规律与趋势的关系作了研究。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很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趋势与规律无本质联系。我国有的学者就认为,趋势是个别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速度,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另一种观点则把趋势等同于规律。例如,有的学者把社会规律定义为“社会生活现象之间的本质联系以及由其决定社会生活现象变化、发展的必然趋势〔4〕” (《社会规律与人的活动》,《哲学研究》1990年第4期)。

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自然要思考到规律是有什么决定的,规律是不是既成的先定的趋势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涉及规律何时开始形成的问题,虽然理论界探讨不多,但人们对它却有习惯的思维定势。许多人理解为,在客观事物之前就已经存在着客观事物的规律,等待着人们去尊重它、符合它,按规律办事。这种理解对吗?赵家祥教授不赞同这一观点。他讲:“长期以来,有些人对它们作了错误的理解,即把社会历史规律理解为在人的实践活动之前或之外预先存在的东西,等待人们去尊重它、符合它、按它办事。”〔1〕P.9 我们赞同赵家祥教授的分析,规律并不是先于事物而产生的。我们已知某规律的客观性离不开某事物的客观性。规律依附于物质,规律是事物内部基本要素之间的关系。没有某事物,就不会有某事物的基本要素,也就没有某事物的规律。认为规律先于物质而存在这种观点归根结底是属于唯心主义的观点,我们不能设想在人类社会出现以前就存在着人类社会的规律。

赵家祥教授正确认识到了规律不能先于物质而存在,但他对规律的形成有自己独特的视角。他说:“规律的孕育、形成、存在和实现是一个过程。只要这个过程没有结束,这个过程的规律也就没有完全形成和实现。”〔1〕P.9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规律的过程特质。规律的完全实现是要经历事物从产生到结束的全过程,或者说规律是要经历一个完整的过程才能体现出来。但规律的形成并不是这样,规律的完全形成并不是要经历事物从产生到结束的全过程。规律何时开始形成呢?

规律在产生时间上是与它所属的事物同步产生的。某事物得以产生,它的基本要素得以形成,基本要素之间的关系同步起作用,在时间上不能分先后。认为规律是在事物发展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那是混淆了规律与非基本矛盾、与非本质特征之间的区别。规律只是事物基本要素作用下的趋势,不包含事物发展过程中偶然性的偏差,偶然性的特征在事物一定阶段才出现,而规律则是贯彻全过程的趋势,某阶段出现的偶然性的具体特征不能理解为规律形成过程中逐步丰富起来的表现。规律是简单而深刻的东西(趋势)。不是随机变化的东西(趋势)。只要事物的基本矛盾未解体,这一规律就是稳定的不变的。如果把事物的运动分为产生———发展———灭亡三个阶段,那么规律的完全形成只是在事物的产生阶段,不在事物的发展和灭亡阶段。事物的产生阶段也是事物的质变阶段。这个阶段是一个过程,但不是全过程,这个阶段一结束,标志事物已形成,规律同步形成,并不在以后的阶段再增加地完全地形成,而是在以后的阶段起作用。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规律是由事物基本要素相互作用决定的,事物产生之时,就是事物基本因素形成之时,也是规律形成之时。

事物的发展趋势多种多样,有必然的趋势,偶然的趋势。规律只是事物发展的必然的趋势而已,不能等同全部的趋势。因为构成事物有多种多样的要素,基本要素之外的其它关系构成了事物发展的其它趋势。这一点可以用来分析自然、社会的发展。

规律从事物产生之时就形成并起作用。而规律的“实现”却是要通过事物发展的完整过程。怎样才能正确认识规律呢?正确的做法是:分析事物的固有的矛盾,从事物的根本矛盾的关系中领悟规律。在自然科学领域里,分析以前的同类现象和本次实践中的现象,对事物的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其预测基本达到或接近准确。在社会生活领域里,由于没有绝对重复的社会现象,对社会规律的认识的准确性,难度相对大些,只能分析社会基本矛盾,对它发展的趋势作出预测,基本接近正确,绝不是等人类社会发展快完结了才去认识它。目前,人类对社会规律在认识上得到的相对真理,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是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但对这两个规律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深化。

三、主体活动与规律的关系

主体对自然和社会的能动性问题,哲学上的思考点就是主体和规律的关系问题。对规律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大家普遍接受的理论是,规律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人可以认识它、掌握它。赵家样教授对规律和人力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他尤其考察了社会规律的特殊性,他说:“规律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这对自然规律来说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但对社会历史规律来说恐怕就有片面性了。”〔1〕P.9并说明:“我们说社会历史规律既可以创造,也可以消灭,是为了肯定人的实践活动对社会历史规律的孕育、形成、存在、实现所起的作用,防止历史观上的机械决定论和宿命论,但决不是说人类社会历史及其发展规律是人的意志、目的、思想的自由创造物,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创造和消灭它。”〔1〕P.9赵家祥教授对探索社会历史规律和人力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建设性的思路。

对赵教授的观点,我们提出自己的见解,我们认为:“规律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这句话对自然规律来说是正确的,对社会历史规律来说也是正确的。这个问题牵涉到规律和人力之间的关系。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它的规律性,这是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人类社会也不例外。人类社会的规律是由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决定的。目前我们从理论上认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当然我们的认识随着人类社会的实践会更深刻)。这一基本矛盾始于人类社会的诞生,在发展过程中,矛盾双方虽然在组成的要素点上有阶段性的特征,但矛盾双方的关系在不同阶段都是一样的,是稳定不变的。这一稳定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它表述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状况,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的状况。正因为这种稳定性,才使得人们有可能通过对以前阶段历史现象的分析,在马克思主义哲学阶段认识到或近似准确地认识到人类社会的规律。这也是人力与社会规律相互作用的一个成果。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社会规律的特殊形式,即社会规律是通过人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来实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思格斯说:社会历史规律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5〕P.634。这一观点是正确的。更为简单地理解就是没有人类社会的活动发生,就没有人类社会的规律。这样以来,是否可以理解人类的活动创造了人类社会的规律?不能。因为创造意味着发明、改造、改变、消灭等活动。人类社会规律的产生是从自然界对立统一中转化而来的,那时人力还没有。形成社会实体之时,基本矛盾的运动具体化为人类的实践(劳动),而不是本能活动。说人力创造了规律,在现实上和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

人力能改变规律吗?回顾历史,人类社会发展都遵循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过程,一般都遵循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各民族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都不能跳跃式地发展。如果从主体价值的角度来考虑,任何一个民族都想发展快一点,早点进入到高一级的社会形态里去生活。历史上未曾出现过从母系氏族直接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说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国大跃进的教训也说明了这一点。

人力对社会规律的作用体现在哪里呢?能在实践中找到构成生产力的新的要素点,并不断探索新的生产关系,加速或延缓建构必将要出现的生产关系新的要素点,或排除旧的要素点。即使是这样,也不能改变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基本关系。生产力仍然决定生产关系,这一趋势都是改变不了的。对生产关系的调整恰恰说明了这一过程,调整对了,相对巩固下来,调整错了,应立即更改,都是由生产力决定性质。人力能加速或延缓规律在一定阶段上的表现过程,但还是改变不了这一趋势。马克思高度概括地说:“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6〕P.293。

参考文献:

[1]哲学动态〔J〕.1998(10).

[2]哲学研究〔J〕1989(10)

[3]列宁全集(38)〔M〕.

[4]社会规律与人的活动.哲学研究1990(4)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M〕.199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7)〔M〕.

作者:蒋显荣博士、许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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