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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政治哲学对自由主义的超越

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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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政治哲学对自由主义的超越

2014-05-28

(一)从政治解放到人的解放

自由主义产生于欧洲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反映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王权的政治主张和诉求。自由主义在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批判中表现出了很强的革命性。一方面,它要求把个体的人从专制的政治统治中解放出来,获得政治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它要为新的统治方式和秩序做出合理的论证。简言之,自由主义要为实现政治解放的历史任务提供理论支持。而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理论旨趣却在于超越政治解放,实现人的解放。

在马克思看来,所谓政治解放就是封建社会的瓦解,资产阶级国家的确立,就是“同人民相异化的国家制度即统治者的权力所依据的旧社会的解体”①。政治解放的革命意义在于直接破坏了建立在政治权力之上的强制纽带,拆散了封建的等级制关系,确立了个体权利的优先性地位,在承认个体自由和平等权利基础上重新确立政治统治的合法性。

传统的封建国家统治的权威和合法性是由宗教赋予的,神学是政治统治的观念基础,离开了神学就无法说明政治强制权力存在的理由。政治解放首先是要扯破宗教政治的谎言,用世俗的力量重新确立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自由主义就是试图证明人类自身可以通过契约活动代替神的安排来建构政治秩序的合法性,重新确立统治与服从的关系。

同时,政治解放不仅仅使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而且也使市民社会摆脱了政治国家的控制。在政治解放完成之前,市民社会领域内的活动是从属于政治国家的。社会与国家是合一的,市民的社会经济生活不可能具有特殊性,它受政治权力的控制,被纳入国家统一意志中,服从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统治目的。政治解放就是要打破这种极端的政治约束,使市民的生活从一切等级特权、封建帮会中解放出来,承认个体作为市民社会的主体拥有追求特殊利益的权利和要求。可以说,自由主义所要实现的政治解放对于人类社会历史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政治解放在马克思看来是未完成的解放。可以说,政治解放摧毁了封建制度对人身的政治控制,使人从等级、公会等特权制度下解放出来,获得了所谓的“人权”。但是人在市民社会中却又成为追求私人利益,完全利己的个人,人与物、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的异化和对抗关系并未消除,而是获得了它得以发生的新条件。在市民社会领域,个人虽然摆脱了对政治权力的崇拜,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控制和压迫,但是又陷入了对物的崇拜和受物的控制。由于争夺物质利益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对抗成为市民社会日益凸显的问题。

马克思提出的“人的解放”就是要超越政治解放,突破政治革命的限度。政治解放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看作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看作无须进一步论证的前提,从而看作自己的自然基础”②。以实现政治解放为目的的自由主义不会批判市民社会得以确立的前提和基础,而马克思“人的解放”就是要克服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不仅仅使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解放出来,而且要使人从所有的异化关系下解放出来。

马克思提出的“人的解放”批判的是市民社会下完全孤立的、原子式的、互相敌对的个人,针对的是从等级社会枷锁中解放出来却又陷入受物控制而被异化的人。人的解放是马克思针对新的历史条件下所产生的新问题而提出的理论主张,也是针对政治解放的局限性,而提出的理想性的价值关照,它以彻底解决人与物、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对抗为最终奋斗的目标。

(二)从政治正义到社会正义

“正义”是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理念。自由主义与马克思政治哲学对待正义问题有着不同的主张。自由主义主张政治正义,它要求把国家以及公共权力机关的功能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规范的方式,旨在保护个体权利,反对政治权力对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过分干涉和侵犯,防止公共权力过大导致极权专制和独裁。可以说,自由主义关注政治权力的正义行为,但是面对市场经济主导的市民社会,却采取了一副“冷”面孔,把剥削、贫困作为“优胜劣汰”、“自然”选择的结果,默认了市场经济中的“非正义”。实际上,经济力量日益成为比政治专制更为强大的压迫性力量,个体自由在资本面前显得更为脆弱。马克思提出了不同于自由主义政治正义的正义观,它旨在解决因私有制、分工和个体的劳动差异等带来的分配不公、贫富分化等问题。

自由主义不仅仅是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是以承认个体特殊的需要为前提,它承认了私人占有和使用财产的合法性,它把个体作为市场行为的主体,承认这些个体拥有自我选择、自我决定、自我投资、自我消费的自由,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另外,市场经济要求遵循平等的契约原则。契约关系的确立不是建立在强制、奴役、欺骗的基础上,它以双方的平等和相互同意为前提,通过自愿、合约的方式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市场经济反对政治强制手段的干预。

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体现了维护市场经济的要求,它反对国家对个人生命、自由、私有财产的侵犯,主张依据法治的原则限制政府的权力,倡导自由的经济秩序。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试图建构这样一个世界:人与人之间在相互承认私有财产权的前提下,以利益交换为普遍的交往原则,通过外在的保障人身和权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来维系的法权世界。每个人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自由地从事财富的创造和享受。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在防范政治力量对市场经济的非法介入和干涉的同时,更根本的是表达了对个体自由选择和行动的尊重。

但是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存在着局限性。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仅仅把人的自由和平等问题归结为政治问题,认为作为经济事实的不平等和差异是市场自由竞争和选择的必然产物,是一部分人勤劳和节俭,而另一部分人笨拙和懒惰的结果,不存在着非正义。政治正义要求保护个人私有财产权,实际上是通过法的形式肯定了一部分人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承认了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不平等导致的贫富分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显然,在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的视域内根本无法彻底解决日益强大的经济力量给人带来的强制和奴役。

马克思政治哲学却要从经济领域中寻找劳动者不自由、不平等、受奴役、受压迫的根源。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显然不是市场经济自发的产物,也显然不是资产阶级勤奋劳作的结果,是资产阶级通过与政治权力的结合,通过非经济的强制性手段来实现的。从历史角度看,生产资料最初的分配,资本的原始积累就是通过对国内劳动者的掠夺,对国外劳动者的殖民而实现的,是非正义和不道德的。资本家用暴力和掠夺的手段占有了大量的生产资料,导致生产资料最初分配的不公正和非正义。一旦少数资本家占有了大量的生产资料,而大多数穷人除了自身以外没有可出卖的东西,那么结果就是贫穷者一直很贫穷,富有者却越来越富有。

在符合商品交换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表面上看起来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选择受某一资本家雇佣的过程中可以讨价还价,遵循着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但是,劳动者由于不占有生存资料,他们又必须受资本家剥削。个体的人虽然从政治权力的人身控制下解放出来,但是资本又成为统治和剥削人的新的强制性力量。

马克思政治哲学超越了自由主义政治正义的理论视域,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最初分配的不公正,批判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对人的统治。马克思政治哲学针对生产资料占有不平等所导致的贫富分化问题,提出了旨在实现社会正义的理论目标,主张通过生产资料的重新分配,确立新的社会关系,最终消灭资本统治、剥削和贫富分化。

(三)从个人自由到自由人的联合体

个人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代表了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它主张“个体权利优先论”,强调个体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主义把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作为一切政治和道德原则得以确立的前提和基础。

近代以来自由主义一直主张个体权利优先论。“个体权利”在自由主义那里被表述为“自然权利”、“天赋权利”,意味着人天生就具有某些不可转让和剥夺的权利。在自由主义看来,“自然权利”是人的本质属性,它不是历史的产物,它先于任何制度规范而存在,并成为确立制度规范的基础。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自由主义不仅仅强调人的自然权利,它还要求把个体的自然权利通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个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个体权利就是通过法的形式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的交往关系。个体权利并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对人自私自利的本性的强调,更重要地它是对个人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权利的承认。

强调个体权利优先论的个人自由相对于传统社会的价值原则有着进步意义。传统社会通过身份等级、道德约束等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统一,强调个体对共同生活的内在忠诚和归属感,整体的国家对个人有着绝对的政治权威。在传统社会不可能出现个体权利的观念。自由主义的“个体权利优先论”把个体从传统的整体主义观念中解放出来,个体的人获得了自我存在的价值和尊严。个体权利优先意味着不再承认有某种普遍适用的绝对善的观念,维护个体权利成为比道德更为普遍、更有价值的观念。

当然正如社群主义所批判的,这种以个人自由为核心的观念的确存在着道德问题。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个人主义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仅仅保持一种法的关系,把人和他人联合起来的唯一纽带就是为了各自的利益和需要。它强调自我是目的,其他一切都是工具。人与人之间的这种工具性关系、利益关系、金钱关系,无法为社会人提供所需要的社群归属感,使人在精神上处于孤独无依的存在状态。个人主义的原则造成了人与他人、人与社会被无情地分割,每个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对他者、对社会缺少了伦理意义上的关怀,造成了当代社会的伦理困境。

马克思政治哲学对待以强调个体权利为核心的个人自由显然不同于社群主义。马克思看到了片面强调个人自由所存在的道德问题,但是并不认为仅仅靠道德的力量就能解决这一问题。因为,不同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同的交往态度。

在马克思看来,真正克服个人主义必须重新确立新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③。“自由人的联合体”既代表了一种制度,也代表了人与人之间一种新的关系。这种关系承认了个人自由,也承认了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并认为个人的自由发展不仅不妨碍其他人的发展,而且还为其他人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在这种关系下,人不再受物的奴役,不再成为追求物质利益的个体,而是重新驾驭了物的力量,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相互冲突的物质根源。人与人的关系不再表现为各自独立,相互利用,而表现为相互联合,共同发展。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88页。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作者:【孟锐峰】;(原载《天津社会科学》2008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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