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马克思并未过多集中论述过辩证法。虽然,在1858年1月16日致恩格斯的信中,马克思提到:“如果以后再有功夫做这类工作的话,我很愿意用两三个印张把黑格尔所发现、但同时又加以神秘化的方法中所存在的合理东西阐述一番,使一般人都能够理解……”但是,马克思最终也未完成那个“用两三个印张”集中阐述辩证法的著作。针对此,列宁指出:“虽说马克思没有遗留下‘逻辑’(大写字母的),但他遗留下《资本论》的逻辑。”然而,由于《资本论》的专业性和艰深性,大大增加了借助《资本论》来理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难度。
值得庆幸的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手稿等著作中以“自然辩证法”为名对辩证法进行了集中论述,为人们进一步理解研究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提供了可能。正如英国雷丁大学哲学教授G.H.R.帕金森所评价:“马克思关于这个题目的著作不多并且不系统,一位1923年的读者,也像现在的读者一样,会在恩格斯的著作中找到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经典阐述……他能够读到《反杜林论》,它是在1878年出版单行本的。在对一位德国社会主义者的著作进行批判的过程中,恩格斯用三章篇幅(第一章、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专门论述了辩证法。”
然而,从卢卡奇批判自然辩证法开始,恩格斯首次集中论述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贡献竟然变成了对马克思辩证法的歪曲和篡改。卢卡奇批判自然辩证法的首要原因,是认为恩格斯错误地跟着黑格尔将辩证法扩展到对自然界的认识上。在黑格尔那里,自然标志着“理念的外在性”,是“理念自身运动的一个环节”。自然作为理念的外化物,遵循理念规律,而表现为辩证运动。恩格斯则简单地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阐释为一种单纯描述外部世界“运动”“发展”“变化”规律的“自在辩证法”。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他认为:恩格斯对“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连提都没有提到”,那么,本身“革命的”“改变现实”的“实践”就变成了“直观的”、纯“科学的”事情。在《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中,悉尼·胡克也认为: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论述“说明他是不知道作为同物理学的‘变化’概念和生物学的‘发展’概念相对立的辩证法的特殊特征的”,恩格斯将辩证法与“伽利略的运动规律”“一个昆虫的生命史”等同了。在《可悲的骗局:马克思反对恩格斯》中,诺曼·莱文更为明确地说:“恩格斯不懂得黑格尔著作中的主观性思想”,只是片面重视“物质”和“自然界”,“恩格斯把辩证法这个术语当成过程、变化的同义词了”。
其实,西方学者对自然辩证法指责的一个前提是合理的,即认为缺乏主体性,单纯地强调描述外部世界“运动”“发展”“变化”,并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单纯地强调描述外部世界“运动”“发展”“变化”,仅仅是“自在辩证法”。“自在辩证法”有其局限性:一方面,每个具备基本常识的人都能观察到外部世界的“运动”“发展”“变化”,没有人会否认这些。在“自在”意义上,没有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在‘自在’的意义上,无论是外在于思维的物质世界还是作为物质高级运动形式的人类思维,无论是思维反映存在的人类认识活动还是主体改造客体的人类实践活动,它们都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因此,从自在性的角度来说,既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也不存在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区分。”另一方面,在“自在”意义上,并不能真正坚持辩证法。哲学史上芝诺的“飞矢不动”这一命题就指出了“自在辩证法”的不彻底性,不否认表象世界的“运动”,但借助于思维把握时却只得到一个个静止的点的集合。真正的辩证法应该是一种能够把握“运动”的思维方式。“在‘自为’的意义上,辩证法指的是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理论思维方式、一种发展学说、一种世界观理论。这种自为的辩证法是与作为理论思维方式、发展学说和世界观理论的形而上学相对立的。”
所以,西方学者认为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解必须超越“自在”层面而达到“自为”层面这一前提是合理的。但是,将恩格斯辩证法理解为一种“自在辩证法”,并对其指责却是错误的。
在《反杜林论》引论中,恩格斯集中论述了“古希腊哲学的世界观”“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和“辩证法”。其中,“古希腊哲学的世界观”实质上就是一种“自在辩证法”,即认为自然界、人类历史或人类精神活动“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其中没有任何东西是不动的和不变的,而是一切都在运动、变化、生成和消逝”。然而,恩格斯对辩证法的理解并未停留于这种“自在”水平之上。他评述这种世界观“虽然正确地把握了现象的总画面的一般性质,却不足以说明构成这幅总画面的各个细节”。也正是对这种“自在”水平的不满,恩格斯才接着论述“形而上学”和“辩证法”这两种实质不同的思维方式。
“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直接形成于对“古希腊哲学的世界观”的不足予以克服的过程中。为了认识“总画面的各个细节”,人们“把它们从自然的或历史的联系中抽出来,从它们的特性、它们的特殊的原因和结果等等方面来分别地加以研究”。这种做法最初只存在于自然科学中,随着培根和洛克将其移植到哲学中,“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就产生了。因为,“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将“事物及其在思想上的反映即概念”理解为“孤立的、应当逐个地分别地加以考察的、固定的、僵硬的、一成不变的”。所以,面对越来越“过程化”“互相渗透”“相互作用”的研究对象,这种思维方式就不适用了。
为了克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缺陷,恩格斯论述了辩证法。他指出:“所有这些过程和思维方法都是形而上学思维的框子所容纳不下的。相反,对辩证法来说,上述过程正好证明它的方法是正确的,因为辩证法在考察事物及其在观念中的反映时,本质上是从它们的联系、它们的联结、它们的运动、它们的产生和消逝方面去考察。”在这里可以看出,恩格斯已经超越“自在”水平而在“自为”层面将辩证法理解为一种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相对立的思维方式。在《自然辩证法》手稿的《〈反杜林论〉旧序·论辩证法》这篇文章中,他更为直接明确地指出这一点:“对于现今的自然科学来说,辩证法恰好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辩证法才为自然界中出现的发展过程,为各种普遍的联系,为一个研究领域向另一个研究领域过渡提供类比,从而提供说明方法。”
可见,西方学者忽视这些论述,将恩格斯辩证法视为一种“自在辩证法”并予以批判,是不合理的。恩格斯首次集中论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一种自为意义上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是适合当时研究的最重要的方法。为了使人更好地理解辩证法这种思维方式,恩格斯还论述了黑格尔辩证法以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来源于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在《资本论》第二版跋中马克思就提出了这样的说法:“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没有阻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与辩证法理论本身一样,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马克思同样没有展开论述。恩格斯则在说明辩证法这种思维方式的过程中,对这一“颠倒”作了集中论述。
在《自然辩证法》手稿中,恩格斯指出,之所以“形而上学”将活生生的事物理解为“固定的”“僵硬的”“一成不变的”,就在于它遵循形式逻辑。而形式逻辑“只满足于把思维运动的各种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列举出来并且毫无联系地并列起来”,借助这种“毫无联系”的“概念”所把握到的事物只能是“固定的”“僵硬的”“一成不变的”;而“辩证法”则遵循辩证逻辑,“辩证逻辑由此及彼的推导出这些形式,不是把它们并列起来,而是使它们互相从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借助于这种彼此联系的“概念”才能把握活生生的外部世界。
恩格斯认为,这种辩证逻辑首先体现于黑格尔辩证法之中,辩证逻辑“对于仔细研究过黑格尔《大逻辑》中的天才阐述的人来说”是具有“内在真理性和内在必然性”的,这其实也就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所以,恩格斯提出要培养辩证思维必须学习黑格尔辩证法。“自从黑格尔著作中已经提出一个虽然是从完全错误的出发点阐发的、却无所不包的辩证法纲要以后,要向康德学习辩证法,就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和收效甚微的事情。”
但是,恩格斯也指出“绝不是要捍卫黑格尔的出发点”。黑格尔辩证法的出发点是唯心主义的,他的辩证逻辑虽然考察了“概念”之间的相互联系,但他认为这些联系“以思维规律为根据”,仅仅是“思维形式本身的发展过程”;而恩格斯则认为辩证逻辑所呈现的“概念”之间的联系,“不仅以思维规律为根据,而且还以自然规律为根据”,是“立足在经验基础之上的理论认识的发展过程”。因此,恩格斯认为,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就是要说明:“头脑中的辩证法只是现实世界即自然界和历史的各种运动形式的反映”,“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的历史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
可见,恩格斯非但未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降低为“自在”水平,反而对辩证法理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颠倒”黑格尔辩证法等问题的集中论述,为人们理解研究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打下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