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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11-15  来源:

9月1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建设性作用,根据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完善各领域政策措施和制度规则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监督保障、督促落实、清障护航和反腐倡廉等重要作用。抓好审计整改,是维护审计监督严肃性和党委、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作用的客观需要。审计工作不单纯是为了查出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审计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增强做好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审计查出的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二、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主体,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被审计单位党组(党委)会议要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全面梳理审计查出的问题,制定审计整改计划,逐项逐条明确审计整改责任人、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层层压实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要及时部署、统筹协调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抓、亲自管,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承担主管事项整改的督促指导责任,主动加强与审计机关沟通协调,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抓好整改落实;对审计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与之适应的制度规定。

三、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意见送达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尚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并附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清单。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提供必要的审计整改佐证材料。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在书面报送审计机关的同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公开的范围原则上与相应的审计报告保持一致。

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完善“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后,要列出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在检查审计整改工作时,要对比“两个清单”,实行对账销号。对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问题,要督促被审计单位作出说明,制定进一步推进整改的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完成整改。对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审计结果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或规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或延期执行。

五、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应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整改事项,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与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审计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审计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应及时反馈审计机关。各级巡视巡察机构应将审计整改的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每年要专题听取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整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问题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的地方和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六、建立健全审计成果运用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结合年度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调节、自我纠偏的作用。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优化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发挥审计工作的预警作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不按规定配合审计整改的,视情况可由审计机关提请本级党委、政府、审计委员会或者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约谈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管辖权限的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肃问责和责任追究,有关问责和责任追究结果应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 处长:胡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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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副处长:张韵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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