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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明纪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5日 来源: 作者:

 

基层党支部、各系(室、中心)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式严峻复杂,防控工作艰巨繁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党中央、教育部和省委、学校党委、纪委的系列部署要求及最新有关文件精神落地见效,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全力维护全院师生生命健康安全、彻底打赢学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学院严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纪律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基层党组织及各系(室、中心)要严明政治纪律,从“两个维护”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高度,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委、省教育厅和学校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防控工作。广大党员干部要强化使命担当、发挥垂范作用,坚定不移把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是严明纪律规矩,强化工作落实。加强组织领导,服从指挥调度,无条件执行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突出快、狠、严、扩、足”的工作要求,即响应快、管控狠、措施严、精准扩大排查范围、做足充分准备,确保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跑在病毒前面。严格落实校园封闭式管理,所有留校学生进出校园由学院防控第一责任人审批;全面排查师生健康状况,建立重点人员台账,严格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严格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严禁虚报、瞒报、迟报;抓实重点人员管理,严格确保落实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每日打卡”健康监测,由学院防控第一责任人把关;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注意自身防护和健康安全,不举办、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严格落实暑期轮休期间值班带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落实快、情况真、数据准,做到联防联控、令行禁止、执行有力。

三是严肃追责问责,强化从严执纪。院纪委将加强对新冠肺炎防疫情控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学生教育与排查等情况,坚决杜绝疫情防控工作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失职渎职等问题的发生。学纪委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力、不听从统一指挥、不服从统一安排、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擅离职守、失职失责的,要依纪依规依法严肃查处。对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疫情蔓延、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收到严重危害的要从重从快处理,用铁的纪律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举报电话:85258452 13786148448

 

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85

 

附:疫情防控主要法律规定

一、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服从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三、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五、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六、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