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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外国语学院监考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1日 来源: 作者:

外国语学院承担着全校(包括城南学院)一、二年级本科生《大学英语》的期末考试和四、六级监考工作,且有英语专业(包括城南)、翻译专业的期末监考,工作量非常大,尽管科学规范排考,但一个系(部)很难承担一个时间段内的监考任务。考试作为检测学生学习效果的一种重要手段,监考工作就必须抓好。监考工作已列为我校教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量化指标之一。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院领导担任巡考工作,教务办制定和安排学期监考任务,系(部)主任负责发放学期监考任务至每位教师手中(签字)并对所属系(部)老师的监考工作进行适当抽查。

第二条    全院教职工都是学院大家庭中的一员,有责任、义务也有资质担负学院监考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接受监考任务。有特殊情况要提前办理请假或调动监考场次,须经系(部)主任认可并经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办确认。

第三条      各系(部)原则上担负本系(部)的监考工作,如遇监考人员不够由学院统一调配。

第四条      无特殊情况,担任某一课程教学任务的老师必须担当该课程的监考。

 

第五条   监考人员要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严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监考工作,要严格执行学校颁布的《长沙理工大学考试(查)监考人员守则》,保证考试顺利完成。

1、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清查考试人数,安排考场座位,记录缺考学生姓名,向学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并做好清场等工作,待开考铃响后,方能分发试卷。

2、发卷后,监考人员应及时督促学生写好班级、姓名、学号及说明有关事项。

3、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或启示,若试卷字迹不清,则可向学生指明。

4、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监考,不得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相互闲谈或抽烟;不得坐着监考;不得看书或批改作业及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随意改变考试时间。

5、监考人员应严格督促学生执行试场规则,发现学生有违规作弊倾向或有作弊行为的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办处理。

6、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终了前十分钟,提醒学生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收齐清点试卷,及时送交主考老师,并由主考教师签收。

7、各主考老师于考试前15分钟将试卷发给监考老师,并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到指定地点签收。

10、监考老师应按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六条     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监考或造成考场考生违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对超教学班级(只含考试课程,考查除外)监考的场次学院进行补助(如某老师上三个必修班的课,监考3次。3-3=0),每超1场:补助1个工作量。每少1场扣减1个工作量。行政管理人员每学期至少监考2次。监考补助工作量只考虑期末考试。

第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口教务办。

第九条    本条例自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