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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2日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规范我校学生干部队伍选拔、培养、管理和监督,打造政治坚定、品行端正、能力突出、作风优良、服务同学的高素质学生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学校教育管理、校园文化建设中的桥梁纽带作用,结合我校“十五五”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及办学特色,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等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干部,是指在学生群体中担任管理或服务职务、协助学校开展教育管理工作的学生代表,其本质仍是学生,但承担着组织、协调、服务同学等职责,是学生中的优秀分子,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重要桥梁纽带。

第三条 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引导学生干部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二)坚持立德树人,以学生成长成才为核心,兼顾思想提升、能力培养与学业发展;

(三)坚持服务同学,践行“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的理念,聚焦同学需求,维护同学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规范选拔程序,拓宽选拔渠道,严把入口关;

(五)坚持培养与管理并重,健全培养体系,强化监督约束,实现学生干部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六)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结合校院两级学生组织、不同类型学生干部的职责特点,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实行“谁指导、谁负责”的归口管理原则,校团委统筹协调全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各学院团委、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承担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选拔与任用

第五条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学业表现良好,恪守学生本分,勤奋刻苦,无不及格课程,学生社团负责人、校院主要学生干部原则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0%以内,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主要学生干部原则上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

(三)品德品行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踏实,诚实守信,无违纪处分记录,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与校纪校规的学生,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干部;

(四)服务意识强烈,热心学生工作,愿意牺牲个人时间为同学服务,能主动倾听同学诉求,积极解决同学困难;

(五)能力素质全面,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沟通表达、统筹规划和应急处置能力,能胜任岗位工作;

(六)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建议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七)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行学生干部岗位职责,平衡好学业与工作的关系。

第六条 学生干部选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个人自荐、同学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履行选拔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明确选拔岗位、任职条件、选拔流程和时间节点,面向全体符合条件的学生公开招募;

(二)报名审核:对报名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核查学业成绩、违纪记录等相关情况,确定进入考核环节的人选;

(三)综合考核: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谈心谈话等多种方式,重点考核政治素养、服务意识、能力素质和群众基础;

(四)公示录用:确定拟录用名单,在学校或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且通过实习期考核后,正式任命并公布;

(五)备案管理:校、院两级学生干部任命后,分别报校团委、学院团委备案,建立学生干部档案。

第七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1年,原则上可连任1届,连任需重新履行选拔程序并符合任职条件;学生干部换届工作原则上安排在学期初或学期末,由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单位具体实施。

第八条 每名学生干部同一时间原则上只担任1个学生干部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指导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担任不超过2个学生干部职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选拔为学生干部,已任职的应予以免职: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学业成绩出现不及格,经限期整改仍未达标者;

(三)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脱离同学、群众意见强烈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选拔或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无故缺席学生干部会议、活动累计3次及以上,经提醒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未按规定提交辞职申请擅自离岗的。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核心职责:

(一)思想引领: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二)服务同学:及时反映同学在学业学习、生活保障、成长发展等方面的诉求,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实际困难,畅通学校与同学的沟通渠道;

(三)组织管理:协助学校、学院开展教育管理、创新创业、校园文化、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权益;

(四)榜样示范:带头遵守校纪校规,带头勤奋学习,带头参与志愿服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营造优良学风和校风;

(五)桥梁纽带:传递学校各项工作要求,反馈同学意见建议,促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良性互动;

(六)组织建设:参与学生组织自身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提升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培养后备学生干部。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学生工作相关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生干部管理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学校和学生组织的形象;

(三)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不推诿、不敷衍;

(四)尊重同学、团结同事,主动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五)兼顾学业与工作,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学业不受影响,坚决杜绝因工作影响学习的情况;

(六)不得利用学生干部身份谋取私利,不得搞特殊化,坚决反对“官”本位思想和作风,不追求头衔、不装腔作势。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分层分类培养体系,校团委统筹开展全校学生干部骨干培训,各学院团委、学生组织负责开展本单位学生干部日常培训,每学期对相关学生干部培训至少2次,实现学生干部培训全覆盖。

第十三条 培养内容重点包括:

(一)政治理论培训: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团的政策法规,提升政治素养和思想觉悟;

(二)业务能力培训:围绕组织策划、沟通表达、公文写作、应急处置、舆情防控等岗位所需技能开展培训,提升工作能力;

(三)作风建设培训: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培育务实作风;

(四)学业指导培训:开展学业规划、学习方法指导,帮助学生干部平衡学业与工作,提升学业水平。

第十四条 丰富培养载体,通过专题讲座、经验交流、案例分析、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开展培养工作,鼓励学生干部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活动,在实践中提升能力。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干部传帮带机制,由高年级优秀学生干部或指导老师对新任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帮助其快速适应岗位、掌握工作方法。

第十六条 注重学生干部综合素质发展,将学生干部工作经历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在评奖评优、推优入党、推荐免试就读研究生、就业推荐等方面,优先考虑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强化工作经历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生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实行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开展1次集中考核,任期结束后开展任期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干部奖惩、任免、续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工作履职、作风表现、群众基础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服务同学的成效。

第十九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述职:学生干部对照岗位职责,总结工作情况、存在不足及改进方向,向所在组织和同学进行述职;

(二)民主测评:由指导老师、同事及同学代表进行民主打分和评议,广泛听取意见;

(三)组织审核:指导单位结合日常表现、工作实绩和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综合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四)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

第二十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学生干部总数的20%。考核结果记入学生干部档案,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予以体现。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优秀的学生干部,学校、学院予以表彰奖励,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并作为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实行提醒谈话、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岗位职责;整改期满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免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降职或免职;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生干部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一)工作敷衍塞责、不作为、乱作为,未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学业成绩出现不及格,经限期整改仍未达标者;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考核、选拔等工作中违规违纪的;

(五)脱离同学,群众意见强烈,经提醒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利用学生干部身份谋取私利,损害同学或学校利益的。

第六章 监督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多元监督机制,校团委、各学院团委负责对学生干部进行日常监督,学生组织内部实行自我监督,广大同学进行民主监督,确保学生干部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 设立监督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接受同学对学生干部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退出机制包括自愿辞职、免职、罢免、自动退出四种情形:

(一)自愿辞职:学生干部因学业压力、个人原因等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应提前1个月向所在组织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后,完成工作交接方可退出;

(二)免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所在组织予以免职;

(三)罢免:学生干部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意见极大的,由所在组织发起罢免程序,经民主评议、组织审核后,予以罢免;

(四)自动退出:学生干部出现转学、毕业、休学等情况,自动退出学生干部队伍,所在组织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和档案更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退出后,所在组织应及时选拔替补人员,确保工作连续性;退出学生干部的档案由归口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各学院团委、各级学生组织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团组织、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学生干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共青团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

                                 202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