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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11-28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程序,根据《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7〕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15号)、《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湘财资〔2018〕13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湘财资〔2018〕21号)、《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20〕10号)、《长沙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是指按有关规定,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包括处置审批、实物处置两个环节。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勤俭办学、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以报废年限为基础要求,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公务用车等专项资产的报废处置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涉密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一次性处置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由校务会审定处置;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经校务会审核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备案。

第七条  学校审批处置已达使用年限的资产,需经过使用单位申请、校内调剂公示、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校务会审批等流程。

第八条  学校依据相关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充分利用“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益。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实物处置

第九条  在报废前使用单位必须对报废资产实物上相关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第十条  审批后的报废资产实物按照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置: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管理处、使用单位共同清点后,由使用单位送到学校指定仓库,办理交接手续,学校统一实施处置。

资产较多且难搬运的,使用单位清理集中到一个固定地点,等待学校组织现场处置。

原值5万元以下的报废家具,经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管理处现场查看,确认无回收价值,经批准后,由使用单位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审批后的报废资产实物处置包括资产评估、竞标处置两个环节。

 第十二条  报废资产评估是指对报废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学校委托省财政厅中介库中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废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定期通过公开招标、现场评审等方式遴选入围报废资产处置机构,建立学校报废资产处置机构库。学校对报废资产处置机构严格实行退出机制,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竞标过程中串标、处置过程中不按照约定执行处置等行为的机构,一经发现,立即将相关机构拉入黑名单。 

第十四条  报废资产实物处置按照处置项目类别,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管理处从学校报废资产处置机构库中共同抽取三家机构竞标。报废资产实物处置竞标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管理处、使用单位代表、报废处置机构对报废资产实物进行现场清点、报价竞标,最高价格中标(不低于资产评估价格)。

第十五条  中标的报废资产处置机构将处置收益汇入学校财务指定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