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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对外投资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6-03-19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将各种形态的资产以入股或出让的形式注入产权清晰的企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和发挥资产效益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学校的对外投资,包括学校及其所属不具备法人资质单位的对外投资。长沙理工大学是学校及其所属不具备法人资质单位的投资主体和所有者。严禁学校所属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单位以投资主体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第四条学校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对外投资决策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对外投资决策审批机构,学校计财处、资产处、审计处、纪监处及资产投资公司共同负责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

长沙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资产投资公司)是学校的独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学校对外投资股权的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的对外投资必须遵循以下规定:不得将国家财政预算内拨款用于经营性投资;不得将教学、科研日常使用的场所、设备设施用于对外投资创办企业;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严禁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审批

第七条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第八条学校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产权清晰,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批手续。

第九条学校委派相关部门、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以及退出机制等做出评价,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评估人员签章。

第十条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一)部门申报;

(二)学校资产投资公司审核;

(三)资产投资公司组织专家论证;

(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决定;

(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对外投资项目的单位应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以下材料报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办公室:

(一)对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二)对外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决议;

(三)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项目合同、协议、草案;

(五)资金来源及所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七)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八)投资项目执行单位的资质及能力等。

第十二条资产投资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所申报的对外投资项目全部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提出报批意见,报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获准对外投资的项目,由资产投资公司、资产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获准对外投资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资申请报告及学校批复;

(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企业的章程;

(四)投资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五)拟投入资产的清单;

(六)近期财务报表;

(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八)《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九)其它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三章 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对外投资的收益或划转到资产投资公司的投资股权的收益,由计财处按投资协议(或合同)收取、管理和分配。

第十五条学校以划转到资产投资公司的对外投资股权,作为考核资产投资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投资回报率的基数,资产投资公司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对学校的投资回报。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学校投资的出资人职责,对重大投资项目要进行科学决策,维护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投资公司对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学校应对亏损的投资项目查清原因。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所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投资,如有违反,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资产投资公司应做好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凡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兴办的企业要严格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及时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企业发生资本变动、关闭、破产等产权变更时,要及时做好产权登记变更和产权登记注销工作。

第二十条资产投资公司应做好对外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审批、成立、运营到项目结束的所有文件、合同、协议、帐表、证件等资料都必须进行归档,在规定保存期限内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国有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学校资产投资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