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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接受赠送、对外捐赠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3-19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接受赠送和对外捐赠行为及对物品进行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使捐赠人(单位)的意愿能有效的实现,捐赠的物品真正达到物尽其用,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接受赠送物品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境外机构或个人赠予学校和校属各单位的资产,以及在公务活动中工作人员接受的礼品、礼金等各种馈赠,其所有权属学校,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对外捐赠物品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其他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提供的物品。

第四条 学校不接收、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的物品:

(一)有损国格、人格,有辱学校及受捐赠方声誉的物品;

(二)对环境有污染的物品;

(三)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五条 负责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的主管部门为学校资产处。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学校工作人员。

第二章 接受赠送物品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学校工作人员接受有附加条件的捐赠,经办单位或工作人员应根据附加条件的性质分别报分管的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捐赠方作出承诺。

第八条 接受捐赠物品的登记、使用和管理。

(一)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捐赠物品(含价值不易计算的简单工艺品),由各接受单位自行登记、使用、管理,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凡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捐赠物品(包括各类设备及各种软件等物品),由各接收单位使用保管,并报资产处按合作协议约定的价值或现行市价等其它估价方法计价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建账建卡;

(三)无法计算实际价值的贵重工艺品,可由各接受单位保管,到资产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文物及名人字画,由各接受单位报资产处办理登记手续,实物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九条 资产处对接受赠送物品要建立分户明细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条 奖励:

(一)对于引进国内外各种捐赠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对于各单位取得的捐赠,捐赠人已指定给某单位的,学校将严格遵守捐赠人的意愿,拨付给某单位使用;对非指定用途的受赠资产,在同等条件下,引进单位享有优先获得资助和使用的权利;

(三)学校为表彰捐赠人对学校的援助和贡献,对捐赠人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方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捐赠协议,可以冠以捐赠人提出的名称或留名纪念,并向捐赠人发放捐赠证书。

第三章 对外捐赠物品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利用学校资金和其他各类资产对外捐赠赞助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赞助。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物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经办单位报学校党政办、纪监处、计财处、审计处、资产处审核后,报主管资产及财务的校长审批;金额在5万以上的,须报校务会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捐赠物品应与受赠单位就捐赠的相关事宜达成并签订协议,捐赠后要向受赠单位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捐赠相关工作由资产处牵头,捐赠相关工作完成后,资产处应及时向学校主管校领导反馈捐赠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处应加强对外捐赠物品的跟踪监督,要监督受赠方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捐赠物品。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物品后,经办单位和原资产占用单位应凭有关捐赠报告以及受赠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票据及时办理资产的转移和调出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私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的名义对外募集捐赠,影响学校声誉和形象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赠与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不按捐赠协议或合同使用受赠资产的,学校将责成其纠正直至收回其资产的使用权;学校对外捐赠物品,受赠方不按捐赠协议或合同使用捐赠物品的,学校将撤销捐赠并要求受赠方返还捐赠的物品。凡给学校造成损失或影响的,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获取受赠物品和受赠物品管理、使用中,违反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隐瞒、截留、私吞学校受赠物品,或者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以对外捐赠物品的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