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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条例

2016-03-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小额物资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沙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小额物资,是指单台件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招标金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一般适合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物资。

本条例所称的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网上竞价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发布采购信息,注册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网上竞价系统的管理

第四条资产处负责本校网上竞价采购制度建设、硬件设施建设、校内用户的注册管理、采购信息审核、竞价结果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应商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保障。

(四)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

(五)具备上网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并通过材料审核的供应商经网上注册认证后进入供应商库,获得参与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资格,遵守《高校网上竞价供应商操作与管理规范》。

第三章网上竞价采购程序

第七条采购人应在竞价系统提交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包括申购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服务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资产处对采购人的采购申请审核后予以发布。

第九条注册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

第十条报价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排序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

(一)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二)报价相等,信用等级高的排序在先。

(三)报价和信用等级相同时,先报价的排序在先。

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报价截止后完成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初选。在被选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的综合评价为“好”及以上的情况下,采购人原则上应将排序第一的供应商候选人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若最低价供应商应标不符合用户需求,或被选供应商综合评价为“一般”及以下,可退选次低价供应商(排序第二的供应商),并依次类推。

第十二条如竞价时限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未满三家,系统流程将转到初选管理,由资产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报价、转用户直接初选、延长竞价时间等处理,并按相应方式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家庭自购不受上述最低价中标原则限制。

第十四条申购用户应做到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一般应在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款项,另有协议除外)。

第十五条申购单一经公布中标即视为竞价合约生效,申购用户或供应商单方面不执行已中标的申购单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六条申购用户有权对自己申购的中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申购用户可多次改评,结果以最后评价为准。申购用户的评价结果将影响该中标供应商的信誉等级的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采购项目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或变更采购方式:

(一)同等条件下中标(成交)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二)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谋取高价中标(成交)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项目取消的。

(五)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导致采购项目无效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纪监处负责网上竞价采购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计财处、审计处、纪监处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监督和管理部门受理相关投诉,并依照相关职责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物资采购网上竞价管理实施细则》(长理工大综〔2012〕30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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