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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土地资源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6-03-19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土地管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学校土地使用和管理遵循长远考虑、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全校教学、科研、生活服务、生产经营等用地进行配置和调整。

第三条 学校为了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并在省人民政府批准下实施土地使用权征收、征用或者出让。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后勤与基建处(土地办)学校土地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土地权属、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与实施,拟定学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安排和使用建设用地。负责协调校园周边单位的土地边界关系,妥善处理校园土地征购、置换和拆迁安置过程中关于土地方面的问题,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第五条 后勤与基建处(土地办)代表学校行使购置、转让、交换以及租借学校土地的合同的签订,学校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无权签订与学校土地权属有关的任何协议。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不得擅自超越学校土地红线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相邻单位与学校有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争议的,由学校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处理。

第七条 学校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管理。教学实习基地和学校委托管理的土地,所属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租。如确需转租,需经土地工作办公室审核,报请学校同意,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在签订的转租协议中注明土地有偿使用条款。

第八条 进行经常性校园土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制止、纠正校内单位或个人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转租土地等现象,校属单位及个人有责任有义务向学校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如发生土地违法行为,土地工作办公室负责核实红线、提供政策支持等专业方面的工作,学校将向土地主管部门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例由后勤与基建处(土地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土地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长理工大基〔2010〕1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管理条例不一致的,以本管理条例为准。本管理条例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