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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教材、图书招标采购管理条例

2016-03-19

第一条 为贯彻《长沙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教材、图书采购的实际,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属长沙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研究生教育所使用的教材、图书资料,未纳入省政府采购目录的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均须按《长沙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三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图书馆按学年度(图书馆按财政年度)拟定当年教材、图书、资料的采购计划报资产处、计财处。采购计划应包括:现存教材、图书量,拟购教材、图书种类、书名、数量、内容和质量要求,估算单价和总价,采购方式等。

第四条 教材、图书采购一般一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图书馆将全年教材图书采购的品种和数量以用户需求书的形式送资产处办理招标申请,同时商定当年招标采购工作的日程安排。

教学计划未制定前,可先招教材供应商。

第五条 资产处根据用户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清晰明确。包括: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三)拟订教材、图书、资料当次的采购量,同时,包括出版、内容和质量等的要求。

(四)供货时间、交货地点和期限。

(五)报价要求和服务要求。

(六)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八)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等。

第六条 教材、图书、资料的采购一般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由资产处根据教材、图书采购的要求组成招标采购小组统一进行。

第七条 如果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资产处、计财处、审计处、纪监处签署意见,并报校领导批准,可以实行其他采购方式:

(一)学年教材采购计划和全年采购计划外的,或者以前批次采购的少量增订、补订,增补量不超过原来合同的10%,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直接采购。

(二)专用性强,版权专属的教材、图书的采购,以及不宜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如网络数据库、期刊、报纸等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

第八条 按照《长沙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根据文件规定程序实施招标采购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将合同原件与采购清单一同存档备查;组织验收,确认供应商的货物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验收结束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出具验收报告或全年供货情况报告。形成固定资产的,还要负责办理资产验收、交接和报增手续。

第十条 纪监处对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实行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长沙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细则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