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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的办法

发布时间: 2007-01-16 16:01:16 浏览量:

长沙理工大学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的办法

考试工作人员是组织考试实施的执行者和管理者,是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责任人,为保证考试质量,维护考试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命、审题教师、制卷人员、考试组织人员、答卷评阅及成绩登录等有关人员。

第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次和下一次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按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1. 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有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等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2. 监、巡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3. 不遵守评卷规范,错评、漏评、统分差错较多。

第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五年内不得从事考试工作,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1. 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2. 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3. 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4. 擅自变动考试时间长度和地点的;

5.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7. 在监考、评卷、统分中,严重毁坏甚至丢失考生答卷以及因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9.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的;

10.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

第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告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今后不得从事考试工作。

1. 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2.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与考试成绩的;

3. 指使、纵容、授意其它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严重的;

4. 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

5. 试卷在领取、携带、保管、领用过程中,丢失试卷的。

第五条 发生以下泄密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外,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擅自提前考试的;

2. 命题教师和主讲教师在考前,有意透露本次考试内容的;

3. 试卷在领取、携带、保管、领用过程中,有意泄密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理工大学各类课程考核。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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