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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与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5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与效益,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长理工大资〔2021〕10 号)、《长沙理工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长理工大资〔2022〕5 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考核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仪)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台或成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归属为《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03类(仪器仪表)或04类(机电设备)的仪器设备;

(二)以设备入账日期为准,使用时间超过1年的大仪。

第三条  已达最低使用年限,或虽未达最低使用年限但其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已不能满足教学科研需求的大仪,经学院申请、专家评议,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可以不参加大仪年度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考核的具体内容,参照教育部在全国推广的效益评价体系和方法,评价内容包括机时利用、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 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 日常管理及加分项、减分项等8个分项;前6个分项考核内容满分为100 分;总分由前 6 个分项的加权得分与加分项、减分项求和计算得出,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长沙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指标表》(附件 1)。

第五条  考核分为机组自查、学院考核、学校核查3个阶段:

(一)机组自查。 由大仪管理负责人负责。主要任务:对所负责大仪本年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依据考核表要求,认真做好材料收集整理、数据填报统计工作;填写《长沙理工大 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指标表》;按时将自查结果报学院考核小组。

(二)学院考核。学院成立由院主管负责人、实验中心主任、部分设备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主要任务:对本学院大仪本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每台大仪自查所填报的各项数据,按要求进行逐台逐项核定、评分;按10万元(含)~ 40万元、40万元(含)以上分别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统计表》(附件 2);按时将考核表等资料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核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核查, 核查以学院为单位进行,主要采取原始材料抽查、数据核实、相 关人员座谈、核查大仪共享后台数据等形式进行。主要任务:对单台(套)账面原值40万元以下的大仪抽查,比例不少于10%,对40万元(含)~ 100 万元的大仪进行抽查,比例不少于20%,对单价 100万元以上(含)的大仪逐台核查。学校核查结束后,对各学院大仪年度使用效益及管理情况作出整体考核评价。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1次,考核周期按自然年度进行,具体安排为:

(一)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每年4月上旬,各设备使用负责人自查,4月中旬学院组织考核,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每年5月学校组织核查及评价;

(四)每年5月公布考核结果,并向上级部门上报有关数据报表。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适用 


第七条  大仪考核以总分100分制评价,标准分为 4 档:

(一)优秀:总分≥90 分。

(二)良好:75 分≤总分<90 分。

(三)合格:60 分≤总分<75 分。

(四)不合格:总分<60 分。

第八条  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有关部门实验室建设经费立项、论证和维修基金资助的重要依据。

(二)对参加考核的机组和学院分别按照不超过总数的10%及15%的比例确定“优秀机组”和“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设备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根据责任情况进行通报处理,对长期(2年及以上)利用率低又无法提高其利用率的设备,学校将设备调整到其他需要单位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四)对考核中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经学校核实,取消该机组和学院的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情节严重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沙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指标表

      2.长沙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