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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5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工作,确保教 学科研实验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和《长沙理工大学实验  室安全管理办法》(长理工大资〔2021〕6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项目是指学校实验室开展的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使用的实验 室,以及涉重要危险源的新增实验项目、新增涉重要危险源的现有实验项目。重要危险源指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及其他可能导致实验风险的设施设备等。

第五条  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实验室和实验项目的安全隐 患、安全管理、安全环境、预防措施、应急预案等进行评价与论证的过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

第七条  实验与资产处负责监督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执行与结果使用。

第八条  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团委等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论文<设计>、教 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如涉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归口职能部门须对二级单位提出相应工作要求;保卫部、后勤中心等职能部门对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中属其归口管理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核。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督促相关实验室和实验项目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实验安全。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实验项目负责人是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实验室或实验项目所涉及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风险是否列明。

(二)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到位。

(三)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编制是否科学合理。

(四)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事项是否落实。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重要危险源或篡改项目方案和实验流程。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评估时点安排

(一)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项目在编制建设方案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学生实验课程中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项目在制定教学大纲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毕业论文(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其他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项目在开展实验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调整实验室评估流程

(一)实验室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所在单位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所在单位将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报送保卫部、后勤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实验与资产处审定。

(三)实验与资产处审定同意后,实验室方可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调整。

(四)所在单位在实验室建设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第十五条  实验项目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涉重要危险源的新增实验 项目、新增涉重要危险源的现有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表,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所在单位将对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表进行备案。


第五章  结果使用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实验室用房分配、实验室建设及开展实验的前置依据。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方可进行实验室建设;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涉重要危险源的实验项目方可开展实验。

第十七条  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涉重要危险源 的实验项目,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与完善,直至评估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与开展实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项目方案或工艺流程如有重大调整或存在原先 评估时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项目负责人需按照流程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未经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实验与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

      2.长沙理工大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