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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长沙理工大学听课管理办法(2023)

发布者:李锦文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1日 16:5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科课堂教学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推进“以学为中心,以教为主导”的课堂教学改革,切实保证课堂教学质量,营造全校上下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严格本科教学管理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课人员

(一)校领导。

(二)校级、院级教学督导成员。

(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学院班子成员和各系(室)负责人。

(五)同行教师。

(六)相关管理人员(包括教务管理人员、班主任、辅导员等)。

第三条 听课方式和听课范围

(一)听课以随机方式为主,也可以组织公开示范课、重点听课、观摩听课等。

(二)听课范围包括面向在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所开设的课程,重点是新开课程和新进教师讲授的课程。

第四条 听课要求

(一)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教学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其他校领导和学院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其中校领导听评课需包含思政必修课程。

(二)系(室)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其他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学时。教务处科级干部、学院教务办主任及相关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

(三)校级教学督导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0学时,院级教学督导按学院要求进行,原则上听课每学期不少于20学时。

(四)各类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应坚持听完1学时,认真、详细、如实填写教师课堂教学评议表,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准备、教学效果、教学方法及学生课堂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可向被听课教师反馈有关信息,及时将听课中发现的教学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问题向有关单位反映,以切实提升诊断问题与相互学习的效果。

第五条 听课内容

(一)学生表现方面主要包括:有无迟到、早退和缺课现象,课堂秩序情况;是否使用教材、认真听讲或完成实验等情况;是否坐到前排来、抬起头来、提出问题来、带着教材来等。

(二)教师表现方面主要包括:教学纪律(是否迟到、提前下课等)、教学态度、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内容、教学效果、讲授能力、课堂管理、课程思政等情况。

(三)其他方面主要包括:教室(实验室)卫生、供电供水、灯光照明、防火安全、环境噪声等情况,以及教学基本设施和影响教学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听课管理

(一)听课人员可以登录学校教学一体化服务平台,查阅任课教师课表。

(二)听课人员要自觉遵守听课制度。

(三)听课人员听课后,及时登录学校教学质量保障系统,对任课教师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教。学期末,教务处将听课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后予以公布。

(四)各类听课人员每学期听课情况纳入个人业务工作考核范围,任何人不得虚填教师课堂教学评议表、虚报听课情况。

(五)教务处、学院、各系(室)要重视对听课所获取教学信息的分析与研究,并据此提出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听课规定》(长理工大教〔2017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