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教学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长理工大教〔2009〕59号

 

一、总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基层组织指教学系、教研室、实验中心等(以下简称系(室))。

 

二、机构设置

第二条  系(室)根据学科、专业、课程和教学环节的性质,按照便于开展教学工作的原则设置。系(室)的设立须报人事处批准和教务处备案。根据工作的需要,系(室)下可设置课程小组等。

第三条  系(室)设主任1人,负责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1人。主任应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较丰富、有组织能力、事业心强、敢于创新、不断开拓、热心为教学服务的教学骨干担任,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系(室)主任可由院(部)直接考核,征求群众意见后公布,报学校备案。任期一般为两年。

 

三、主要职责

第四条  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师资培养等工作,完成院(部)规定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五条  制定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规划,组织开展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等教学建设工作。

第六条 制定年度(或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第七条 健全教学文件,负责教学资料建设。对各个教学环节提出具体的教学要求,制定质量控制规范,完善教学大纲、实习大纲、教学日历、教学指导书、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卷)库。建立有关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根据教学要求和学校教材选用原则做好教材选用工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力量编写高水平、有特色的教材,并争取公开出版。

第九条 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师讨论教学大纲,进行教材分析;组织试讲和观摩教学,交流教学经验;检查教学质量,开展调查研究,学习教育理论等。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开展专题研究。

第十条  抓好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妥善处理科研与教学的关系,以教学为中心,以科研促教学。积极组织教师参加科学研究,结合学科特点,确定科研方向,争取科研课题。制定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科研实践建立和健全学术梯队。积极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  开展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组织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和业务进修,提高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抓好教师在岗培训,包括试讲、观摩听课等工作。努力造就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业务精湛、学术水平高的教师队伍。

 

四、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教研活动制度:定期举行教研教改活动,活动内容包括教学建设、教学研究改革等。教研教改活动原则上每两周1次。

第十三条  听课制度:系(室)主任要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此外,还应组织全体教师集体听课和互相听课。听课要有记录,并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  试讲制度:试讲是新教师上课、教师上新课必须经历的环节,凡新教师上课(含实验)、教师上新课均须进行试讲。试讲工作由系(室)主任主持,由教学和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共同组成试讲考评小组,按照任课教师任职条件的要求全面考评,形成试讲考评结论。

第十五条  考核制度:对教学工作要有经常性的检查、考核和评比。每学期期中进行一次教学质量检查,学期结束时对教师应进行全面的考核和总结,并记入业务档案。系(室)活动要有记录,单项工作或阶段性工作完成后,一般应有书面总结。

 

五、系(室)主任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  主要职责:

1. 负责安排和调整系(室)人员的教学任务和其他工作,切实保证教学第一线的力量。负责教材的选订、教学工作量的审核。

2. 组织制定系(室)的考核办法,对系(室)成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进行检查、考核和评议。

3. 开学前提出系(室)工作计划,放假前写出学期工作总结,并向院(部)汇报。

4. 做好本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团结全室人员努力工作。

5、完成学校和院(部)布置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十七条  权利:

1. 安排教学任务。安排教师进修提高,有派出教师进修的初审权。

2. 推荐各类评先评优候选人。

3. 改善系(室)的人员结构,有教师调进调出的初审权。

4. 对本系(室)人员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5. 对各类教学建设项目行使建议权。

6. 享受一定工作量减免。

 

六、附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于20098月第一次修订,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一条:长沙理工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