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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工作规范

作者: 时间:2017年05月16日 00:00 点击数:

一、党政办公室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为民、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办公室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师生服务,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全体人员应熟练掌握党政办公室工作职责及规章制度,明确各自岗位职责,熟悉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第三条 办公室全体人员应不断提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首问负责制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最先承接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任务、校内和外来人员办理公务的办公室工作人员,有责任为服务对象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工作事宜,并做到跟踪询问,适时反馈,直到此项工作办理完结的制度。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办公室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首问负责制的基本要求:

(一)咨询、反映问题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二)咨询、反映问题或办理事项属于办公室其他科室或人员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到相应科室或经办岗位办理。若经办人不在或联系不上,首问责任人应先将有关资料收下,做好相关详细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经办人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服务对象。如是来电,首问责任人应将相应科室或经办岗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告知对方。

(三)咨询、反映问题或办理事项属于学校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为服务对象联系或引荐到相应的部门。

(四)咨询、反映问题或办理事项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自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咨询、反映问题或办理事项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单位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办公室领导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单位。

(六)首问责任人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办公室领导进行处理。

(七)首问责任人应对所咨询、反映问题或办理事项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直至办结为止。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对首问服务对象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反馈等情况认真进行登记,以备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限时办结制

第七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岗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办理限时办结事项的制度。

第八条 限时办结事项

(一)上级文件有明确办理时间要求的事项。

(二)领导交办的事项。

(三)来函、来信、来访、来电、举报、投诉事项。

(四)各科室(岗位)应限时办结及其他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九条限时办结时限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

(二)对上级文件有明确办理时间要求的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

(三)对来函、来信、来访、来电、举报、投诉等事项的办理时限,应本着迅速、高效的原则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间要求的,能立即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一般应按事项的轻重缓急处理,但最长时限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落实。

(四)对领导交办的事项,按交办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间要求的,能立即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落实。

(五)对盖章、开具介绍信、传真、电报、紧急公文处理等事项,符合相关办理规定的,应随收随办,不得拖延。

(六)对有相关办理时限规定的事项,应按照相关办理时限办理。如:校内请批件、督查督办、收文处理、公文阅批、信息报送等事项。

(七)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由牵头科室确定总体办理时限及各科室的办理时限并负责催办,原则上每个科室办理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急事急办的,分管领导应当亲自督办,优先办理。

(九)办理的事项需经过招标、审计、调查、论证、评审、上级部门和领导审批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限时办结的时限内。

(十)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自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当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承办人告知办事人员补正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第一次收到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科室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当日起计算。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承办人或承办科室应提出延期申请,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同意后方可延期,并及时告知办事人员。

第十一条限时办结的事项办理完成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回复、反馈或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因个人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期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超期办理:

(一)无正当理由对办事人员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给办事人员答复的;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员的。

第十三条各岗位人员应建立限时办结事项台账,以便监督检查。台账内容包含事项来源、主要内容、办结时限、承办人、完成情况、反馈情况等。

第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应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提示等方式予以告知。

第四章 监督、考评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办公室人员应本着积极、务实的态度,主动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岗位实行置牌上岗,以便于服务对象了解相关信息,接受监督。置牌内容包括照片、姓名、职务、工作岗位、职责范围等。

第十七条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负责,各科室主任干事对本科室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负责,分管主任对分管科室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负责。

第十八条办公室将各岗位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

第十九条对服务态度不好、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事项、工作拖延、误时误事等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讨以及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党政办公室考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办公室全体人员工作纪律意识、岗位责任意识和优质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办公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长沙理工大学考勤纪律管理规定》(长理工大人〔2010〕17号)和《长沙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长理工大党〔2006〕2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勤范围为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学校规定的当季作息时间为准)和办公室规定的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中的值班日。

第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办公室安排的值班时间及规定的集体活动内,办公室人员要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按时上下班,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凡因事、病、婚、丧、探亲、生育等特殊原因,超过半天时间不能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上班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党政办公室请假审批单》(见附件),报主任批准同意后,交综合室备案。

第四条 如遇其他特殊情况需推迟上班、提前下班者,须向分管主任请假并报综合室备案。

第五条 外出参加指令性学习培训的,按正常上班对待,非指令性的学习培训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第六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视为旷工。

第七条 因请假而影响工作的,请假人须做好工作的交接手续。

第八条 因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须事先报告,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请假人上班后要及时销假。

第十条 被学校督导团或办公室抽查发现迟到、早退者,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办公室会上自我检查;第三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无故旷工发现一次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分管行政室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办公室考勤管理,综合室主任干事负责具体考勤,每月底应将办公室的考勤情况报主任。

第十二条 考勤情况与各类评奖评优等挂钩。

三、党政办公室工作例会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紧跟形势发展需要,加强党政办公室工作计划与部署,切实发挥服务中心、服务领导、服务师生作用,结合党政办公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例会类型及主要内容

1.主任例会:集中开展理论学习;研究讨论、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策;研究讨论党政办公室重要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审定工作总结;对阶段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审定各类评奖评优结果。

2.主任干事例会:讨论办公室工作计划、总结;交流、通报科室工作情况;安排部署工作。

3.全体人员例会:交流、研究、布置工作;推荐各类评奖评优人选;集体学习。

二、例会参加人员及时间

主任例会参加人员为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一上午10:00,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任干事例会参加人员为党政办公室主任干事及以上人员,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为周一上午10:00;全体人员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周一上午10:00。

例会不重复召开。召开主任干事例会时,同一时间的主任例会不再召开;召开全体人员例会时,同一时间的主任例会、主任干事例会不再召开。

三、例会由党政办公室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四、会议有关议题由党政办公室副主任提出,于召开会议的上一周周五提交至文秘室,文秘室汇总后呈报党政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定。

五、会议的通知由党政办公室综合室负责,记录、纪要及周(月)工作进度表由文秘室相关人员负责。

四、党政办公室学习制度

 

为适应学校内涵式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党政办公室全体人员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办公室管理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办公室学习制度。

(一)党政办公室学习教育活动在党政办党支部的领导下,把思想教育、廉政教育与业务学习结合起来,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结合起来,务求实效。

(二)学习的基本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2、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基本知识,党纪党规及反腐倡廉知识;

3、教育法律法规、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4、业务知识等。

(三)学习的主要形式

1、办公室集中学习;

2、各科室组织学习;

3、自学;

4、开展专题讨论、经验交流会和座谈会等;

5、组织有教育意义的参观、学习和文体活动。

(四)学习要求

1、办公室学习一般每月集中一次,如遇上级部门重要通知、上级重要文件、中央文件或会议精神的传达,临时通知集中学习。

2、办公室学习一般每双周星期二下午组织进行。以集中学习、个人自学、集体交流讨论相结合的形式。学习每次不少于2小时。

3、各科室的学习由各科室主任干事结合工作实际灵活安排,每次学习需认真准备,并做好学习记录。各科室还应根据本科室具体情况进行业务学习,每学期至少组织3~5次业务学习。

4、不无故缺席、不迟到、不早退,集中思想、集中精力,认真学习、积极思考、踊跃发言,并做好学习笔记。保证学习效果,防止走形式。

5、坚持文件学习传阅制度。凡是领导批示要传阅的文件和学校下发的文件,要及时学习、传阅、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

五、党政办公室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学校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迟到、早退。因事请假,按照学校和党政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

2、上班时间不得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不得无故串岗、闲谈,工作日中餐严禁饮酒。

3、坚持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制度办事,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权谋私。

4、认真履行“三服务”(领导、基层、师生)职能,尽量做到不怠慢一人,不疏忽一事。

5、严格遵守学校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纪律。

6、如实反映情况,如实传达和认真贯彻落实领导指示。

7、在正常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个人接受非本单位工作的公、私出差(经批准除外),一般在假期不影响值班的前提下可接受此类出差任务。

党政办公室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办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管理,合理配置办公资源,节约办公经费,有效防止固定资产的遗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及办公室用品的范畴

1、固定资产的范畴: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家具、物品(如图书、陈列品等)都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

2、办公室用品的范畴:是指日常办公消耗性用品(如笔、本、纸、硒鼓等)和办公专用的非消耗性用品(如电话机、优盘、计算器等)。

二、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的申请、采购和验收

1、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的申请由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填好申请审批单,报主任审批后,方能购买。办公用品申请一般一个学期一次。

2、固定资产的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员根据审批单报学校国有资产竞价系统进行采购。

3、办公用品的采购由指定的管理员根据审批单从市场上购买,按照物美价廉的原则,采购时一般要有2名以上人员同时参加。

4、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的验收应有2人以上在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有关票据上签字认可。

三、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的发放、管理、使用和维护

1、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的发放:根据申请单的情况发放,收物人在申请单上签字认可。

2、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员要对办公室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建账、建卡,明确责任人,要定期对账、卡、物进行核查,一般一年一次。更换国有资产管理员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交接过程中要进行账、卡、物的清查,并有领导监督。

3、剩余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指定的管理员统一管理。

4、固定资产使用人应爱惜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定期对其进行基本维护,发现故障等问题应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员进行维修。固定资产发生人为损坏、被盗、丢失情况的,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办公室人员或外单位人员借用国有资产,借用人须开具书面借条,经分管主任和国有资产管理员同意后方可借出,使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归还时,国有资产管理员应对借出的国有资产进行查验,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6、固定资产使用人若调离办公室,使用人应将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清理上交,并与国有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不得带走、外借或转让。经领导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员及时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需进行报废、报损的,由各科室提出意见,填写相关申请表,报主任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员移交国资处审定。对已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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