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
法律、行政问题,规范校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和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党委书记和校长签名章、校长方章、二级单位
公章以及校内其他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第三条 “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长沙理工大学”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
米,“长沙理工大学”钢印为圆形,直径3.8厘米。
第四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教辅单位及其他同级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
第五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教辅单位下属的教研室、科、室等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如确属工作需要,经
审批后方可刻制。印章为圆形,直径3.8厘米。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注销
第六条 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印章的刻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审批,需刻制印章的部门凭机构成立的正式批
文及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印章刻制好后须送学校党政办公室取留印模备案存档,方可启用。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因名称变更、机构撤消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二级单位印章,应及时交回学校党政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注
销手续。逾期不交的,其所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
第八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进行登记、取模、编目并归档。废旧印章的销毁由档案馆按档案法的相关
规定进行。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必须取模备查。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 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学校印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二级单位的印章原则上由办公
室主任或单位(部门)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印章管理人员所在部门领导要指定他人代管,
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中的注意事项。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用印,须经印章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
保管,如需大批量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及保卫处报告,
并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用印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用印经办人
要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印章使用申请表》(一事一表),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数量、经办人、批准人等事项。用
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印章使用申请单,检查审批手续及批准权限。如无主管部门负责人或
校领导签字,不能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 除学校党政办公室印章外,各单位的印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一般不得对外。严禁学校非独立法人二级
单位使用单位印章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导致法律纠纷、
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受损,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用印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凡因印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单位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
任。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使用申请单和印章使用登记表定期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校级印章的使用
第十六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公文的用印,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非公文用印,经办人须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印章使用申请单》,经本部门及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或
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意向书(科技合同和产学研协议另有规定),由主管部门提出样本,提交学校
法律顾问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以学校名义上报的各类文件材料、统计报表、公函等,须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工作证)、毕业(结业、肄业)证、学位证、培训证、荣誉证、聘任证书、(退休证)等各种证
书,由相关职能部门造册,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印章使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呈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派专人统一到
学校党政办公室盖章。名册一份交学校党政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
第二十一条 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用印,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印章使用申请单》,由学校科技处负
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到学校党政办公室盖章。
第二十二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合同协议按产学研合作协议审流程办理,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三条 在外刊登广告、声明等,按事项由主管部门经办人拟出文稿,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四条 大宗物资或大批量物资采购合同,学校基本建设、维修项目,需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校长或分管校领导
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的有关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学校公章的,到有关部门审查后出具证明,由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六条 需开具学校证明、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教职工,须凭介绍信使用申请单,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
章。组织部门介绍信由组织部审查后加盖学校党委印章。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外事方面的材料、证明、信函等文件需盖公章的,一律由国际交流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
可盖章。
第二十八条 办理法人委托证明书,必须经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并由职能部门开出证明,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审核签字
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九条 办理各种与学校土地相关的报建、指界等手续须加盖学校印章的,必须由土地办或基建处负责人审核,经主管校领
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条 办理企业执照、法人变更、年审等手续须盖学校印章的,须经计财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办理贷款,开设银行帐户等手续,须经计财处审核,学校法人代表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办理公派或因私出国(境)手续,应分别按《长沙理工大学关于公派出国(境)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长沙理工大学关于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经国际交流处审核或人事处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办理出国护照由国际交流处审批同意后盖学校印章。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生及教职工入党志愿书、选调生推荐表,由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盖学校党委印章。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校办产业有关业务用印,由产业管理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盖章。
第三十六条 学生贷款用印,由学工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盖章。
第三十七条 公、私房交易用印,由后勤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盖章。
第三十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用印,须经计财处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签字方可盖章。
第三十九条 招、投标文件用印,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四十条 校长签字章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表示,凡对外使用校长签字章,须经校长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四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校级印章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并补办用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空白表格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印章使用参照本规定执行。应加强印章管理,严格落实印章管理责任人负责制,规范印章的使用程
序,确保本单位和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印章使用符合要求,规范准确。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