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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督查工作办法

作者: 时间:2011年05月03日 00:0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上级的部署与要求、学校决策及各项重要工作的落实,提高办事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决策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力措施,也是机关综合、职能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督查工作主要包括督办、检查两个方面。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部门工作要求,对完成任务和落实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四条 督查工作要遵循“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二章 督查工作的组织体系

第五条学校党政办公室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督查员。其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决策、决议、决定及各项工作,将办结落实情况经校领导审查后及时向上级反馈报告;督促检查各单位对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文件、决策、会议决定事项及校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执行及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党委、行政和校领导报告。

第六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单位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第一责任人。党委、行政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归口办理督促检查工作。各二级单位办公室(兼职督查员)具体承办督促检查事项并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和归口管理部门汇报落实情况。

第三章 督查工作的范围及程序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精神和会议精神的情况;

2.落实上级主管部门重要工作部署、公文交办事项的情况;

3.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重大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4.学校年度计划和短期工作计划所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5.落实学校党政公文中提出办理、执行事项的完成情况;

6.落实校领导指示和交办事项的执行情况;

7.学校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提出的需要由党政职能部门答复的建议、提案的办理和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8.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到的需要督查事项。

第八条 学校督查工作的程序:

1.拟办。在接到领导同志、上级机关的批示、交办事项之后,或者在学校党委、行政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相关部门应根据督查内容和工作分工,应就督办事项、工作要求、时限、承办单位、督办措施等及时提出拟办工作意见,并报校领导审定。

2.立项。督办意见审定后,正式立项进行督查。立项原则上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一个决策为一个单元立项(学校工作要点以学校文件为准,不单独立项)。要做好督查登记,写明内容摘要、领导批示、承办单位、完成时限、反馈要求等。

3.通知。督查立项后,一般采取发《督查事项立项通知表》(附表1)的形式,明确并告知承办单位办理。通知应当努力做到时限具体、责任明确、要求清楚。

4.督办。督查通知发出后,督办单位要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汇报督查事件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坚决杜绝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的现象。

5.办结。查办事项规定了时限的必须如期办结。承办单位要及时填写《督查事项办结登记表》(附表2)。督办单位对承办单位报来的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要进行认真审查,检查其是否符合交办时所提出的要求。综合性督办工作及重大事项的督办,其办理情况应整理成书面材料,报校领导传阅;单项性、一般性督办工作,一般应报主管校领导阅知。每项督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督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突出重点。督查工作一定要围绕校党委、行政的中心工作来开展,把主要精力放在促进学校重大决策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上,推动学校所作出的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 注重实效。必须坚持把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推动落实上狠下功夫。督查活动的开展,督查结果的反馈都必须突出一个“实”字,使督查工作本身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第十一条 坚持报告和通报制度。坚持报告制度是要求在党政重要文件发布后和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后,各单位应及时向学校综合、职能部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以及在执行中遇到重大的、特殊的问题应随时报告;校外会议或从上级对口发文通知关系到学校全局的重要工作和任务的情况,应及时向综合部门和职能部门报告,以便督促检查,避免出现督查环节上的“空档”现象。

坚持通报制度是要求对各单位落实学校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以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落实得好的,注意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落实过程中的不足之处要及时指出;对落实不好,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要进行批评;对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要进行严肃处理。督查结果作为对各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和职能部门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一方面,要按照校党委、行政的要求积极进行督促检查;另一方面,要努力搞好协调,使督查达到推进工作顺利实施、任务圆满完成的目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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