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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统计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08年04月02日 00:00 点击数:

为了规范学校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保证统计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系统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根据《统计法》及其它有关统计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统计工作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办产业、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整理和分析研究的工作,其目的是准确反映学校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为学校科学管理服务。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统计法》,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统计任务,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经常、准确、及时地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所需要的统计资料,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学校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纳入统计员的岗位职责,并指导和支持统计员的工作。

第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校党政办公室专设综合统计岗位,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校属各单位、各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统计工作,各院(部)、中心与统计相关的工作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归口,形成校内统计工作网络。

第五条 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综合统计职能。综合统计员的职责是:

(一)根据统计法规的规定,制定、实施学校统计工作制度。负责与上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统计信息交流。

(二)组织协调全校的统计工作。按照上级的要求,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填报综合统计调查表,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其他统计任务,并及时督办、综合汇总、校核上报。

(三)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收集、整理反映学校事业发展的静态、动态统计资料,负责编撰《长沙理工大学年鉴》,统一发布统计信息。

(四)负责校内外教育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开展统计分析,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功能,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五)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六)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网络;组织实施统计工作的计算机联网,推进统计工作科学化管理。

(七)组织专兼职统计员参加业务培训,开展统计理论学习和研究,努力提高统计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的统计工作,并在校党政办公室的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职能部门兼职统计员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部门业务情况建立统计制度。

(二)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开展效益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学校综合统计、资料汇编所需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认真填报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专业性统计报表。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统计台帐;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计算机联网的基础工作;负责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 统计工作制度

(一)台账制度。基层单位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其质量直接影响统计工作整体质量。各单位必须建立好本单位的原始资料和统计台账,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报出。

(二)归口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教学、实验室管理、科研、学科建设、招生、就业、人事、国际交流、设备(包括捐赠设备)、图书资料、学生科技活动、财务、基建等方面的归口报告制度。每年元月15日前,各职能部门务必将本部门归口统计的上一年度基本数据报校党政办公室。

(三)审核制度。各单位报学校的统计报表必须经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方可上报;各职能部门对口上报的报表必须由分管统计工作的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校党政办公室会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出。

(四)归档制度。各单位应将各类统计资料妥善保管,及时归档,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保密规定。

(五)通报制度。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统计报表填报及统计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并予以通报。

(六)奖励制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统计报表填报及统计基础工作评议情况评选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统计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指导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拒报各类统计资料及数据,并不得伪造、篡改。

(二)填报各类报表时,必须严格遵守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三)填写报表一律用钢笔或打印件原件。报表报出前,必须认真检查各表之间的对应关系。

(四)凡填报的各类报表必须由填表人、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兼职统计员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各职能部门向外报送的报表,经部门领导审核后送校党政办会核,由校主管领导审批方可报出。

(六)各单位向上级报送的各种报表,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对有机密性的统计资料,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

(七)学校的基本统计数据,即在校生、专任教师、图书藏量、固定资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校舍建筑面积等有关办学条件指标的数据,必须以校党政办的综合统计数据为准。对外引用数据,必须由综合统计员核准,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八)统计数据上载因特网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部门领导审核后,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送校党政办备案,方可上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审批私自通过网络上载学校的有关统计信息。

(九)统计人员必须掌握党的方针、政策,了解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及工作计划,熟悉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的重要环节,掌握完成统计任务所需的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做好统计工作。

(十)各单位应保持兼职统计员的相对稳定,如因工作变动,要及时补充并报校党政办公室备案,并督促相关人员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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