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院党政联席会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咨询与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
1、审议本院科研发展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2、评议推荐院外重要学术组织、各层次人才选拔的推荐人选;定期遴选、认定院硕士研究生导师;
3、初评推荐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和成果奖励;审议学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4、负责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院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5、审议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
二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不超过9人(组成人员应为奇数),成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院内专职教授;
2、院级领导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正、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主任与副主任都应具有教授职称。设秘书一名,由学术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每届中的新任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程序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进三年内不涉及任何学术腐败。
2、具有教授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3、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近5年来(2006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取得以下科研成果之一:
(1)主持一项国家基金课题及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含所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我院认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两篇及以上,或在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或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被SCI、SSCI收录两篇及以上;
(3)获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4)年均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产生。
第八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批准的;
2、工作调离学院或身体原因不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3、不能恰当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义务的;
4、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按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民主推荐程序补选。
四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优先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发表意见和建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审议或表决权。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 议事制度与规程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学术委员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十二条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临时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和作出表决。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1、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2、由于出差等客观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秘书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收到提出复议的申请,须征得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六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