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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3日 来源: 作者: HITS: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简称院(处))成立教学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学事故的调查工作。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教学、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与有关学院、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学院教学事故调查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或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担任,成员由系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

2、教学事故实行督查和举报制度,全校师生都有义务和责任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报告所发现的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被查出或举报后,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通知责任人所在院(处)负责查实。

3、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如果事故责任人与现场督导专家的意见产生分歧,以现场督导专家的意见为准。

4、一般教学事故,由院(处)教学事故调查小组在听取当事人申辩和调查核实情况后,填报《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提出处理意见,由部门负责人或学院主管院长对责任人签发《一般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5、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院(处)教学事故调查小组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对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学院院务会(必要时可举行扩大会)在听取调查情况汇报及当事人的申辩后,确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填报《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并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等材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组织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审定后,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签发“重大(严重)教学事故通知书”。

6、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长沙理工大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重大教学事故的复议处理须经学校行政会议通过,复议结果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通知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执行复议决定。

7、事故责任人以威胁、利诱、暗示或其他方式获取的,或者通过诸如学生等与事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岗位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2、严重教学事故,在全校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岗位津贴,自事故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准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竞聘高一级岗位。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3、重大教学事故,在全校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岗位津贴,自事故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准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竞聘高一级岗位。取消其两年内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解聘。

4、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第三次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第二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解聘,由人事处具体负责办理解聘手续。

5、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学院、部门,其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6、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行为如涉及触犯党纪国法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7、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五章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所有的教学、培养活动,本科生的教学活动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研究生的教学、培养活动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理工大学普教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长理工大教〔201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5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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