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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02日 来源: 作者: HITS:

(2006年7月修订)

第一条 考试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考试的结果为教与学的改进提供了依据。考试违规是对考试结果公正性的破坏。为保证考试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考试纪律,纯正考风,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违规是指违背国家及学校一切有关考试规则和纪律的行为,包含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行为。

第三条 在学校及上级组织的各项正规考试中,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而实施的下列任一行为均属考试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者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擅自离开考场;

7.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下列任一行为均属考试作弊行为: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含把有关考试的内容写在身上、课桌上或考试时视力可及的其他地方)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5.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9.交卷后,在考场周围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

10.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偷改个人课程或实践环节成绩;

11.其他经监考人员判定同时被教务处认定的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的作弊行为。

第五条 教务部门、考试工作人员或阅卷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认定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学生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的;

3.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4.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5.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6.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次考试违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包括外校学生)参加考试、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文件印发后1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学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因考试违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成绩被记为无效的必选和限选课程原则上必须重选重修,但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校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直接参加重修考试;成绩被记为无效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可申请放弃选修该课程,但必须补选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凡考试违规学生,须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写出书面检讨(含违规情节及本人认识)交教务处。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试违规报告单随同试卷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教务处在当天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一周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部(处),进行纪律处分并行文。

第十三条 凡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考试作弊者(限在校学习期间第一次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只给予记过处分,按结业处理。一年后,可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思想和日常表现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标准的,方可申请补发毕业证。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在对考试违规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通过当事学生所在学院(校区)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无异议,应当写出书面检讨;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教务处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学院(校区)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若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当事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认为教务处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进行处理;若认为教务处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则应在收到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书面函告教务处,并移交申辩材料。教务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查认定的事实书面反馈给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将根据教务处重新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原处分决定作出机构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系长沙理工大学所有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均含考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纪律处分部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此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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