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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9-13 10:47:15 浏览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切实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工作,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做好项目结题工作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所有我校承担的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到期日之前提出结题申请,相关的结题申请表格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重点项目和软科学项目由任务下达单位组织结题,一般项目由学校科技处组织结题。

2.原则上,各项目应按期完成研究工作,不允许延期。对由于出现无法抗拒的困难,项目需要延期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重点说明延期现由),经校科技处审核、省科技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项目主持人有到期未结题的不再安排推荐各类新申报项目。每个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时不超过一年。

3.一般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结题:

1)项目在实施期间,发表了论文三篇以上(发表在CSSCICSCD期刊上的论文不少于2篇);

2)在国内外刊物上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被《SCI》、《EI》收录至少1篇(附复印件);

3)项目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

4)撰写学术专著1(附专著)

4.与研究项目有关的研究论文、专著、成果及其鉴定资料等,须在封面或相应部位注明湖南省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字样及编号。标注的位置应在论著、资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或致谢部分。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在项目结题验收时不予计入。

5.科技厅的项目结题采取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的第一周和12月的第一周。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6.学校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申报工作中,将把项目负责人已承担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各学院务必加强项目的管理,认真做好到期项目的清理和结题工作。

本暂行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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