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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4-06 15:15:46 浏览量:

长沙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学校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进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行业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等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并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活动。其目的是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

第四条 对参与转化科技成果的项目组和个人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学校集体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校科学研究部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六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功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学校对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员给予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转化,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以及科学研究部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有偿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有偿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的相关程序

(一)在学校主管部门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

(二)由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初稿。

(三)协议文本(合同)及申报表报请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我校信誉和维护我校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

第九条 经由学校资产投资公司进行自主投资或联合开发实施转化的,经授权后由资产投资公司与成果完成人协商制订转化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资产投资公司、成果完成人及所在单位共同参与与成果受让方的谈判,制订转化方案,拟定转化合同。

(二)学校委托并授权资产投资公司与成果受让方签署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合同经资产投资公司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学校统一管理所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一律进入学校开设的统一账户,资金到账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向科学研究部送交一份存档备案。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

第十三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利益。

第十四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收入的90%作为对科技成果及转化的奖金,以现金方式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收入的5%作为科技发展基金支付给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收入的5%作为学校科技发展基金。

(二)科研成果以股权形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部分持有成果作价股份,80%的股权归成果完成人个人所有,其余20%作为学校的股权纳入资产投资公司。资产投资公司由此股权获得收益分红2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其余80%纳入学校科技发展基金。

(三)其他形式进行成果转化的,以按签订的转化合同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持有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成果所有人按照“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注册成立公司,支持优先落户本校科技产业园,学校在资质、成果推介、市场联系、上市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2、学校与公司是股东关系,学校按不低于10%持股。公司成立后须在资产投资公司登记,学校指派专人作为学校股东代表,出任公司董事会成员。

3、经学校批准在公司工作的教职员工,不按教学人员进行考核,学校为其保留编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可作为其晋职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根据科技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学校可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4、公司需要利用学校场地、装备进行研究测试、试验等工作时,应与学校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并缴纳相应费用。

5、学校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年由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审计并上报学校,以确保学校利益和公司运作规范。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私自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转化的直接受益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按要求及时撰写详细成果介绍,报送科学研究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长沙理工大学科技产业园成立后,对入园实施成果转化和科技创业的,其相关支持政策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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