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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7-01 10:11:52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我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包括全校教职工(含待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输出人员、人事关系代管人员)、半边户、在校学生、毕业留档学生、流动人口(临时工以及家属、租用我校住房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育龄人口是指年龄在18-49周岁的女性和18-60周岁的男性。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按国家规定配备专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校的计划生育具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以及与地方政府的联系。

第六条 校属二级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第一负责人负责制,第一负责人对该部门所聘外来人员(临时工)、留职停薪人员同样负有管理责任。校区管委会、学生工作处设立计划生育专干,院、系二级机构设立计划生育兼干。计划生育专干和兼干负责本管理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各校区、各部门每月向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孕情,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七条 校内房屋产权所有人(职工、房主委托人)对房屋租用人、雇用人,要自觉履行房主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义务,对计划生育对象实行谁出租、谁雇用人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八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校计划生育协会是群众性的社会团体,应充分发挥该团体的作用,积极开展以宣传教育广大群众为主要内容的协会活动,为促使我校计划生育工作上新台阶作出贡献。

第十条 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学校与二级机构负责人签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下达计划生育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一条 学校在籍学生、毕业留档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研究生由研究生部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优生与节育

第十二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鼓励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十三条 我校教职工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1. 经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孩子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 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 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4. 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5. 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定居的。

第十四条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女方应该采取以上环为主的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孩子的,女方应该采取结扎为主的绝育措施。经诊断不宜上环、结扎的,应该采取药具等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第十五条 属于计划内初育的孕妇必须在23个月内(第3个月不超过本月的25号)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计划内二胎者必须先申请,等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

第十六条 学校每两年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进行妇科普查及每一年进行生殖健康情况监测。

第十七条 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应该做好避孕药具发放和查访工作,并为育龄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技术咨询。

第四章 奖励与优待

第十八条 学校依照国家的政策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编教职工给予奖励优待。

第十九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以外另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时间: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

2.取出宫内环的(经计生办同意)手术当日休息一天;

3.单纯输卵管结扎,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十八天;

4.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天;

5.节育措施失败所至第一次人工流产和带环受孕人工流产;妊娠二月内,术后休息十五天;妊娠二到三月内,术后休息二十天;妊娠三至四月内,术后休息三十天;妊娠四月以上,术后休息四十二天。

根据长计生办发[2002]2号文件精神,实行计划生育的休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奖金照发。

产后、引产、人流、上、取宫内节育器等的补贴见统一标准。

第二十一条 符合政策生育第一孩,并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教职工,如产后上班的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同意,计划生育部门审核,人事处批准,可请哺乳假一年,请假期间工资按政策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职工,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至小孩满十四岁止,可获得学生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教职工配偶如属农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包括有失业证未上岗的失业人员),经核实参照居委会发放标准发给独生子女费。

第二十三条 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生育第二个孩子停止本项待遇。

第二十四条 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母,自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

第五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执行《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以务工、经商、生育为目的,进入我校一个月以上的无长沙市城市户口人员和租住我校单位或职工住房的来往人员,以及离开学校到长沙市以外务工、经商、生育的我校教职工、毕业留档学生、挂靠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与流动人员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房屋出租合同”,基本施工项目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必须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否则不能在校内施工。

第二十七条 对用人、用工单位或个人(雇用公民并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种情况包括雇用家庭服务员等)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职工、单位负责人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办法》第24条之规定,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计划生育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主要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如督促流动人口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及时到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并按要求参加避孕节育检查等;发现计划外怀孕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学校定期组织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查访。

第三十条 凡人事关系在校的未婚育龄女性或男性(无论婚否)只要离开学校一个月以上者,必须在一个月以内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也可以在三个月以内办理计划生育托管手续。未办理计划生育托管关系、或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每半年(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寄B超孕检证明。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计划生育手续者,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今后不负责提供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追究当事人以及相关关系所在部门的管理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育龄人员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法律计划外怀孕的,必须立即终止妊娠。

第三十二条 建立计划生育民主监督、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的我校职工,除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以外,还将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为计划生育对象提供躲避场所和其它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处500-2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婚姻文化教育是新时期高校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生办、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医院、保卫处等部门应该相互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发育的性教育活动,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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