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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7-01-16 15:26:38 浏览量:

长沙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

一、

第一条 为增强全校教职工的责任感,加强纪律性,保障教职工队伍的优化、廉洁,切实、高效地做好学校的各项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依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人发[2000]59)和《湖南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0]1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学校发展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本单位教职工的岗位责任、考勤、考绩、奖惩制度。

第四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突出事迹的教职工和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法失职及违反校纪校规的教职工和集体给予惩处。惩处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和校属各单位。

二、奖

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一)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廉洁奉公,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

(二)在工作中有创新精神,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学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工作中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同严重失职行为及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或见义勇为、舍己救人,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重大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七条 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通令嘉奖、对受奖励的教职工或者集体予以表彰,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八条 职工或者集体获得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人事部、教育部表彰、奖励的,学校按照对等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九条 校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惩

第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如果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或作通报批评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定、制度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

(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扰乱学校管理、教学、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者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组织分配和组织决定,无理取闹的;

(七)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八)利用职权,营私舞弊,侵害职工、学校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九)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违反财经纪律,贪污盗窃,浪费国家财产的;

(十一)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十二)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十三)违反国家和政府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刑事处罚的;

(十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的。

第十一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校察看、开除(解聘、辞退)等。

第十二条 追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人员的责任,应本着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精神,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危害,结合本人平时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免予行政处分。

(一)对工作不负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分,但可以适当扣发岗位津贴或工资。

(二)对于违反国家纪律或校纪校规,情节较轻,使国家或学校的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失,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分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于不再适合从事本职工作的人员,调离现职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违纪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悔改表现较好的,可以免予处分。

(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情节较重,使国家或学校的利益及声誉遭受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人员,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四)对于严重违法失职、营私舞弊、蜕化变质,使国家或学校的利益及声誉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或受到法律处置,不适合继续在本校工作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或给予辞退、解聘。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开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安排适当的工作,但不得担任任何职务,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以观后效。经过考察确有悔改表现的,重新安排工作和确定工资级别;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或辞退、解聘。

(五)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或辞退、解聘。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材料应同受处分人见面,并经本人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签署意见,由承办单位写明情况。处分材料与其他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受处分人员对所受行政纪律处分不服时,可以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相关机构申诉,在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降职、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行政级别。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受开除(辞退、解聘)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部门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行政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四、附

第十七条 学校机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按照职能权限,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和惩处的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教职工的奖惩由各单位向与奖惩内容有关的机关职能部门申报,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学校人事处审核呈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章制度中条款若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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