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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2010-09-30

水利工程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一、为调动全院教职员工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的积极性,逐步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和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并确保向教学、科研并重目标转变,根据学校新一轮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试行办法的总体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在保证教学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本院教职工积极承接设计、试验、检测、咨询、培训等对外科技服务项目,但必须经学院批准,并由学院统一归口管理。

三、教学、科研和对外科技服务均是本院教职工的任务,根据工作需要由全院统一安排的上述各项任务,无特殊情况的,个人原则上不得拒绝,并应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四、学院基金由学院及其下属单位承担项目按本办法规定上缴学院的经费等组成,包括学院发展基金(事业基金和奖福基金)、教研室(实验室)发展基金、科研管理费。其管理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以及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学校有关提成部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奖励与资助办法,以及结题规定按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条项目分类

一、科研项目按照学校科[2003]6号文《长沙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分类,包括政府基金课题、学校基金课题、纵向课题、横向课题四大类。

二、技术服务和咨询项目包括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咨询、培训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经费的管理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为本院教职工的,其项目经费必须划拨学院统一管理,违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及福利。

二、各项目经费由校院统一进帐结算,按规定上缴校院有关费用。学院对各类科研项目按进校经费总额所占比例提成,作为学院发展基金和管理费,其提成比例详见表一。

表一各类科技项目经费提取办法

项目类别

项目总经费

(%)

校科技发展基金

(%)

学院

发展

基金

(%)

管理费

项目组劳务费(%)

结余经费

校科技管理部门(%)

学院(%)

纵向项目

100

0

0

1

1

按项目下达单位规定执行,如无规定,则≤20

由项目组用于继续研究或其它探索性研究的预研究

校基金项目

100

0

0

0

0

≤10

横向项目、科技服务

100

4

4

1

1

自定

自定

技术转让

100

4

4

1

1

自定

由成果第一享有者负责分配

三、为鼓励和扩大技术服务、设计、监理、检测、试验等项目的开展,原则上尽可能少提留学院发展基金。项目费用除提取学校规定的相关费用和学院管理费外,学院发展基金的提取额度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四、各类培训班、短训班,原则上在扣除学校提成(校外办班15%,校内办班20%)、相应税金、讲课费、劳务支出、组织管理等成本后全部列为学院发展基金。

五、项目确需外包合作研发的须签订分包合同,并经学校科技处认可。

六、各类对外技术服务项目和短训班的包干费用包括税金、建设费、交通费、差旅费、探亲费、民工费、实验费、业务往来费、中介费、咨询费、计算机软件使用费、文件出版费、原材料费、大型仪器设备折旧费、小型仪器购置费、水电费、劳务费等与项目运作有关的各项直接成本。所有项目中添置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学院。

第四条经费报销办法

一、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经校、院提成后的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控制使用,学院进行监督,费用开支应符合学校有关财务制度。项目经费报销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负责人本人报帐由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学院主管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的,其本人报帐由院长(或书记)审批签字。手续完备者方可报帐。原则上一次借款不超过5万元,超过5万元的须经主管院长签字办理,所借款项报销后方可进行下笔借款。

二、项目成本开支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正式发票,项目评审专家费必须由其本人签字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有报销凭证应符合财务规定,由财务人员审核,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受理。

三、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向委托方催办,所有项目应预留9%作为保留金或风险抵押金(学校提留过此项费用的学院不再提留),待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后返还项目组。

四、代表学院洽谈各种经济业务需两人以上在场,发生的费用需两人签字,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第五条项目结题及成果管理

一、项目研究内容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所有资料整理齐备,按要求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交学校科技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向项目下达部门申请结题、验收或鉴定。项目结题报告交一份到学院研究生教育及科研办存档。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项目研究,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按期结题。对立项三个月后不开展研究工作,或不按要求提交进展报告、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或因主观原因中断的项目,学校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如下处理:

1、冻结余下的项目经费;

2、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3、如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学校将酌情给予责任人经济或(和)行政处罚。

对于各级纵向项目不能按期结题的,学院将扣除项目负责人当年科研绩效工资,直至结题为止。

三、凡主持有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等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要求以课题组主要人员为第一作者(著名基金资助号),至少在长沙理工大学学报上发表一篇相关论文后方可结题。

四、项目结题人必须将项目的相关成果做一次公开性专题学术报告。

五、项目合同和成果(包括论文、获奖证书等)要主动呈交学院研究生科研管理办登记存档,教师的工作量核算均以登记的成果为准。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由院行政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二00九年一月一日后进校经费按本办法执行。

水利工程学院

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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