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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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4日 来源: 作者: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有效地帮助特困生通过勤工助学活动获取报酬,顺利的完成学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有关文件的规定。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划出固定比例的经费,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并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独立账户,由学生工作部(处)与计财处共同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二、勤工助学内容。勤工助学以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实验室及图书管理、科技开发、校办产业的生产、生活服务、校园管理等各项公益型劳动为主要内容,以参加家教、参与社会化服务、信息服务等为辅助内容。

三、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基本条件

(一)凡按国家计划招生的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者。

(二)学习刻苦勤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者。

(三)勤俭节约,平时生活严格要求自己,在家庭资助、享受学校奖学金后仍生活困难者。

(四)同等条件下,有特长者优先。

四、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一)每年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情况进行摸底,学生需写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核,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鉴定。

(二)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岗位情况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三)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结合以上两方面的情况,认真审核,录用并安排岗位。在勤工助学岗位有限的情况下,原则上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五、对校内各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一)校内需要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必须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经学生工作部(处)研究同意,签订协议后,按实际情况设立岗位。

(二)各部门承担的勤工助学工资比例按以下原则进行操作:

1)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部门:用人单位承担50%工资,学校承担50%工资。

2)教学教辅单位:用人单位承担30%的工资,学校承担70%的工资。

3)职能部门:原则上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如确有必要者,由部门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后方可设立。岗位设立后,由学校承担学生全额工资。

4)鼓励教师选择录用经济困难学生参与科研课题,学生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与教师协商决定。

六、对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一)每年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积极联系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对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单位进行考核,并统一对外输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生个人或集体自行联系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需报告学院勤工助学负责人批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否则,学校及有关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宿于服务对象家中。

(四)对外出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必须签订《长沙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安全协议书》。

七、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具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二)拒绝参加不适于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协议外要求;

(五)要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本人与用人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八、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具有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安全及法制教育,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人生安全。

(三)必须身体健康,不得隐瞒不适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病情。

(四)应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规定,注重个人品德修养,维护学校及大学生的形象。

九、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管理

(一)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及勤工助学有关规章制度。

(二)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学生实行双项考核,即向用人单位了解学生在岗工作情况与实地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并作为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依据。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有违纪行为而受到学校处分者。

2)生活不俭朴,抽烟喝酒、追求享乐者。

3)组织纪律性差,每月迟到、早退累计四次或旷工二次者。

4)工作不负责,任务完成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者。

5)学习不刻苦,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较差者。

十、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及发放

(一)学生勤工助学工资采取计时、计件或其他形式,岗位不同,工资不同。具体标准由学生工作部(处)与用人单位视岗位协商而定。

(二)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每月发放一次。

十一、总结与表彰

(一)勤工助学工作每年总结一次,总结工作在每年12月底完成,各学院写出书面工作总结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二)每年学生工作部(处)对勤工助学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

十二、在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按《长沙理工大学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办理。用人单位与学生发生劳务纠纷时,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并依法维护学生权利。未经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或意外事故,由用人单位及学生个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学生因此违反校纪校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