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

长沙理工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长沙理工大学校友会”。英语译名为“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CSUSTAA

第二条 本团体为长沙理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广大校友,发扬长沙理工大学人爱国荣校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祖国的统一、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设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45号长沙理工大学校友之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促进与海内外各地校友、校友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三接受校友等对学校的捐赠,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

(四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

(五推动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校友工作;

(六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

(七) 沟通信息,交流学术,相互支持,广泛合作,开展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是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在长沙理工大学合并前后(含原长沙交通学院、长沙电力学院、湖南省水利水电学校、湖南省轻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及四校的前身)就读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及客座教授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对长沙理工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团体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团体宗旨或损害本团体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解释本会章程;

(十)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校友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长沙理工大学校友会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校友会会长及理事会成员组成,会长、常委会会员及理事会副会长例会制度,定期举行,主要负责讨论和审查校友会的工作。校友会内设立会长1名,常务(执行)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组成长沙理工大学校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副秘书长2名与副会长若干名组成长沙理工大学校友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考虑行业和方便校友会工作开展;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校友会会费和个人及企业捐赠等;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原则上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8日长沙理工大学校友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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