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实习(实训)守则

为保证和提高实习(实训)质量,规范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的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一、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实习(实训),并按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实习(实训)计划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实习(实训)任务。分散实习(实训)的学生须保持与学校保持联系,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实训)情况。

二、学生在实习(实训)前必须按院(系)的动员要求,认真学习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实习(实训)计划,明确实习(实训)的目的、要求、方法和步骤,做好实习(实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虚心向工人、技术人员学习,加强团结,密切合作,在保证完成实习(实训)任务的条件下,尽可能地做到实习(实训)结合生产,有利生产,并积极为企事业单位、地方提出合理化建议。逐日写实习(实训)日记,记载每天实习(实训)的情况(如完成的任务、心得、收获、发现的问题等),并按实习(实训)大纲的要求写出实习(实训)报告。实习(实训)结束后,学生必须提交上述材料,并参加考核。

四、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实习(实训)场所进行实习(实训),不得迟到、早退,缺席三分之一者(含病事假)或无故旷工累计为两天以上者不能参加考核,实习(实训)成绩为不及格,须重修。

五、学生在集体乘车前往实习(实训)地点或返校期间,须听从指挥和统一调度,严禁抢上抢下。学校统一安排交通工具时,不得擅自乘坐其它交通工具,个别学生需提前或推后行动的要经带队老师批准。

六、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必须认真实习(实训)和严格遵守所在接受实习(实训)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保密、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制度。实习(实训)期间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指导教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实习(实训)资格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七、学生在实习(实训)中要保养和爱护实习(实训)场所的仪器设备和实习(实训)工具,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工种或设备,更不得私自动用其他仪器、设备和车辆。因个人使用不当或不注意保管造成实习(实训)仪器、设备损坏或工具遗失要按规定赔偿。

八、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相互关心。要尊重指导教师,服从指导教师的领导,严格遵守实习(实训)纪律,并协助老师做好实习(实训)期间的工作。

九、在外实习(实训)的学生要遵守地方法规,保护地方的生态环境,注意饮食卫生及用车安全,听从指挥,讲文明、礼貌,维护学校声誉。

十、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严禁去江、河、湖、海游泳,防止意外发生。严禁打架斗殴,如违反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令其返回学校,不予评定实习(实训)成绩,并视其性质、情节、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先实习(实训)后放假的实习(实训),由实习(实训)组统一组织出发;先放假后实习(实训)的,学生在回家及实习(实训)的往返途中要注意人身、财产的安全。学生必须按时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课论处,依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十二、实习(实训)期间学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按长沙理工大学医疗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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