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切实加强我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校工作中的秘密是国家秘密的组成部分,各学院、部、处(室)及全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特别是涉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各单位在保密工作中,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为学校教育事业服务。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纪委书记及分管科技、保卫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党政办、组织部、科技处、监察处、人事处、研究生部、学工部(处)、计财处、保卫处、宣传部、教务处、招就处、国际处、网络中心、信访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全校的保密工作;二级单位党组织成立基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设兼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保密机构与保密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校保密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我校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组织、保障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实施。
2.组织制定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审议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和总结,组织贯彻实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例会,研究、总结、部署学校保密工作,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保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对保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校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5.负责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重大涉外活动、对外提供资料,涉密人员因私出境、出国,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等各类事项的保密审批工作。
6.指导、监督学校定密和密级调整工作。
7.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大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保密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8.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对一般泄密事件进行查处,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的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泄密事件进行查处,并及时组织采取补救措施。
9.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10.向上级保密机关报告本各单位(部门)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机关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机关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承担军工与涉密科研项目的学院应成立由3~5人组成的基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各单位(部门)均应设立兼职保密员一名,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日常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和各项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保密委员会部署的各项保密工作。
2.切实把保密工作纳入本单位(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3.研究、解决本单位(部门)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部门)业务工作范围内涉及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并落实到实处。
4.认真做好本单位(部门)的各项保密审查工作,落实涉密场所、涉密载体和涉密活动等保密防护措施,加强日常通信、对外科技交流、办公自动化设备、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的日常保密管理。
5.适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指示等,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对师生员工及外来工作、学习的人员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6.认真研究保密工作在高科技情况下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提出应对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7.积极配合校保密办进行各项保密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保密自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确系本单位(部门)难以整改的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及时报校保密办。
8.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上报校保密办,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妥善处置。
9.每年年初对本单位(部门)上年度的保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保密办,重大保密事项随时报告。
(三)校保密委员会委员负责全校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保密法》以及中央、省委等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规。
2.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校的保密规章制度;组织好确定密级的工作;对职权范围内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属于何种密级的事项进行鉴定。
3.确定本校的保密要害部门,建立保密工作监督机制和保密岗位责任制;对保密要害部位、涉密计算机系统和通讯设备,提出保密防范要求。
4.负责本校的保密宣传教育,使涉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熟知有关保密工作法规、制度和保密知识,增强保密意识;
5.监督检查本校保密工作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失、泄密事件报告制度,依法查处失、泄密事件。
(四)涉密人员的职责
1.涉密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由所在单位(部门)和校保密办负责进行;科技处(军工办)、组织部、人事处、招就处、国际处、研究生部、教务处和保卫处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涉密人员进行相关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2.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和学校签定《长沙理工大学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并接受校保密委员会组织的上岗教育和培训。拒绝签定保密责任书的,不得上岗。
3.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涉密岗位时,应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涉密人员岗位变动审批表》,由所在单位(部门)对其涉密程度现实表现作出评价,校保密办审核后,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4.涉密人员辞职或调离涉密岗位,应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并执行脱密期。具体程序为: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涉密人员离岗、脱密期审批表》,所在单位(部门)对其涉密程度、现实表现签署意见,并根据其涉密程度确定脱密期,报学校保密办审核,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保密范围、密级划分和定密
第六条 学校各项工作中,凡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
第七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一)绝密级事项
1.上级部门下发的已标明绝密级的各种文字材料。
2.军工科研项目从申报、立项、开题、结题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及电子文档,所使用过的计算机与纸质及光电载体。
3.国家教育中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4.与省委机要局建立的数据加密通信网络中的有关数据加密通信的技术资料、技术指标和应用软件。
(二)机密级事项
1.上级部门下发的已标明机密级的各种文字材料。
2.国家教育中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3.我校单独出题、单独考试的博士生、硕士生的入学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4.处级以上干部档案及考察材料。
5.重大案情材料。
6.涉及机密事项的计算机存贮信息、报表数据、系统程序、安全保密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1.上级部门下发的已标明秘密级的各种文字材料。
2.稳定工作预案。
3.国家教育中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4.国家教育中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
5.处级及以下干部档案及考察材料。
6.涉及重大问题的信访材料。
7.未公布的学校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
8.重要的社情动态。
9.涉及秘密事项的计算机存贮信息、数据、系统程序。
第八条 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但不宜公开的事项,列为工作秘密,在管理上参照秘密级事项处理。学校工作秘密主要有:
1.校党委会议、校务会议、校学术委员会、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记录。
2.涉及全校的暂未公开的综合统计资料或专题报表。
3.处级及以下的全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
4.尚未结案的调查材料、不宜公开的案情材料及防范措施。
5.尚未公布的审计调查报告。
6.人才引进工作的综合材料、公派出国考察、访问、学术交流等书面总结材料。
7.学校尚未公布的重大方针、政策、干部任免名单。
8.后备干部名单、培养计划、考察材料。
9.全校各类人员的业务档案。
10.全校财务档案。
11.全校研究生、大学生的人事档案。
12.按国家教育部规定,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
13.学校各类学生期中、期末考试开考前的试题,各种试题库(移动存储介质)。
14.学生录取审批表、数据统计、来信来访。
15.保卫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及内部参阅的各种资料。
16.基建工程招标标底。
17.校内科技攻关成果及有关重大科技服务项目的研究报告、图纸、方案、音像资料。
18.照片、设计计算书、经济调查资料总结等。
19.涉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
20.学校内部不宜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定密程序
1.拟定。具体承办人员根据保密范围,对号入座,提出定密具体意见。文件、资料从拟稿,其它物品从研制起,如属于国家秘密,具体承办人员则要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并提出定密依据。
2.审核。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审核工作一定要有文字记载。
3.批准。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最后审定和批准。
4.正确做出标志。学校内部制发的文件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在文件左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并加“★”号和保密期限;属于工作秘密应在文件的首页左上角标明“内部事项”,控制印发份数及范围;拷贝或制作的软盘、录音、录像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标明相应的秘密名称或密级,并严格按秘密文件管理。
第十条 学校产生的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根据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除有特殊规定外,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
第十一条 非我校产生的秘密级事项,应承担保密义务,按产生秘密事项的单位所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四章 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与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保密负责人,负有对学校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联接。要做到专机专用。
第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尤其是涉密便携式电脑,应由校保密委员会统一登记、建档,妥善保管,责任到人。使用人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防止被盗和泄密案件发生。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携带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入公共场所或将其带回家中。因公携带存储机密级以上信息内容的便携式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并需两人以上同行。
第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放置场所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门窗要牢固防撬,计算机数量多或涉密程度高的应安装防盗门窗和防盗报警设备;配备必要的防火器材;每台涉密计算机都要采取加密措施。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八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与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应做到专盘专用,不得明密混存。
第十九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与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计算机与载体应及时送省保密局销毁。
第二十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应送到省保密局审批的定点单位,或在确保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安全的前提下,请厂家上门维修,单位要派人现场监修,并对维修的时间、故障的原因和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人员进行登记;报废时应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校保密委员会应加强涉密人员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教育和保密形势教育,使涉密人员充分了解、掌握党和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特别是关于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政策、法规,增强涉密人员的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利益。
第二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其使用、保管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校保密委员会应定期对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一旦出现失密、泄密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科室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校保密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湖南省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文书、文件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党政办机要室,处理全校党政机要文件的收发、(保密审查)、传递、阅办、保密、归档、销毁工作。机要室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配备完善的保密安全设施。
第二十六条 密级文件、资料不许随意扩大阅读及传达范围,必须在指定场所阅读。绝密级文件,一律不许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的要由党政办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复制,其复制件要编号登记,按原来密级管理;属于学校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在管理上参照国家秘密级事项办理。
第二十七条 邮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途径。
第二十八条 外出人员不许随身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由校领导批准,用保密装具携带,做到两人同行,到达目的地要委托当地机要部门代为保管。
第二十九条 报刊、图书、声像出版物、广播、电视等媒体和新闻报道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的工作秘密。
第三十条 校领导离开领导岗位时,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要移交机要室处理。
第三十一条 秘密级(含学校工作秘密)以上文件、资料的销毁,必须执行湖南省保密局的规定,集中、定点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销毁、转让、展示含有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教学保密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学的保密工作分别归口于教务处、研究生部、城南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校各类考试的试题保密管理,要从试题的拟题、印刷、保管、考试、阅卷等方面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国家教育中各级考试开考前的试题要指定专人负责、专室或专柜妥善保管。
第七章 科学技术保密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一切科研成果,必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有关保密规定正确划定密级。
第三十六条 全校各单位、个人在以下科技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技秘密及学校的内部技术秘密:
1.进行公开的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科研等活动。
2.公开媒体的新闻宣传报道、公开发行的报刊、出版物及论文。
3.进行公开的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国家秘密技术在国内的转让、推广应选择有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条款签订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均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秘密技术的出口,按国家的规定上报科技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含有国家科技秘密的技术申请专利的,要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保密专利。保密专利的管理按《专利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不得因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或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晋升。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国内外公开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单位应组织人员对其论文进行评价。
第四十一条 学校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或在国外学术杂志发表论文,必须将学术论文提前交科技处审查后方可参加或寄出。
第八章 外事保密管理
第四十二条 出国(出境)人员(包括留学、进修、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及探亲、定居者)不许擅自携带保密资料,在外不谈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四十三条 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外事保密纪律教育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因私出国(出境)人员的保密教育由保卫处负责;我校组团出国(出境)的代表团(组)由校领导指定一人担任保密员,负责本团(组)在外事活动中的保密事项。
第四十四条 接待外宾的保密工作由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凡属国家秘密及我校工作秘密,非经批准一律不得向外宾进行介绍或提供样品、资料。
第四十五条 聘请外籍专家、接受留学生、中外科技合作交流中的保密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网络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四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重要内容的计算机(涉密计算机、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接入校园网或其它互联网。其计算机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该计算机的操作人员要经过保密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的计算机系统(网络)不允许接入校园网以外的互联网。接入校园网前,该计算机系统要经过保密审查,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查把关。涉密单位接入校园网的,由校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十八条 个人计算机接入校园网或其它互联网的,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保密规定,不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若产生失、泄密事件,由计算机的所有者、使用者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入网后的计算机系统不允许存储、处理、发送涉密信息。
第五十条 严禁研制、复制、传播、存储计算机(网络)的病毒和黑客程序。
第五十一条 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应进一步增强网络保密观念,建立并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网络保密关。
第五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教学计算机机房的管理人员应经常对学生进行网络保密安全教育。
第五十三条 网络中心和信息中心等管理校园网的关键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密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处理网络的安全和保密问题。
第五十四条 建有网络服务器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坚持网络安全和保密的日常检查。发现计算机系统出现泄密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校保密委员会、校网络中心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全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上级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计算机安全保密执法检查,努力提高我校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水平。
第十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十七条 校保密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定保密责任书;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第五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与所属工作人员签定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的申请提出意见;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五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建设项目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密码文件柜、碎纸机以及其它安全保密设备。对防范设备的有效性应经常进行检查。
第六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控制进出人员,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员确需进入或参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应由承办人事先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外来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查后,报学校保密办审批,并登记备查。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应由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单位(部门)事先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其工作时需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在场。
第六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电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未经校保密办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十一章 会议的保密
第六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及学校机构调整、人事安排、晋升、重大决策、重要科研技术等内容的会议,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确定的与会人员名单通知出席,严禁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第六十三条 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或未公开的事项。没有传达任务的会议内容不得擅自传达。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校务会及其他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党政办公室要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要由专人保密,按期归档。在保密期限内或未公布前不得向无关人员借阅。
第十二章 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第六十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保密观念。
第六十六条 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抓好涉密人员的上岗、在岗、离岗(转岗)的保密教育。
第十三章 奖惩
第六十七条 在保密工作中凡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积极保护国家秘密安全者。
(二)对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揭发者。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者。
(四)在保密管理和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第六十八条 凡丢失、泄露、窃取国家秘密或我校工作秘密的,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我校的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保密法规,丢失或泄露秘密及以上文件、资料并造成损失后果者。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泄露、窃取国家秘密或我校工作秘密者。
(三)对检举、揭发其泄露、窃密行为打击报复者。
(四)紧急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国家秘密或单位工作秘密遭受重大损失者。
(五)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法规者。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本条例所依据的文件执行。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