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湖南省国家保密局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台式和便携式)和计算机载体(硬盘、软盘、光盘、移动存储等)。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保密负责人,负有对学校涉密计算机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联接。要做到专机专用,不得既用于上互联网又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尤其是涉密便携式电脑,应由校保密委员会统一登记、建档,妥善保管,责任到人。使用人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防止被盗和泄密案件发生。
第六条、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携带涉密计算机和计算机载体出入公共场所或将其带回家中。因公携带存储机密级以上信息内容的便携式电脑外出,应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并需两人以上同行。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放置场所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门窗要牢固防撬,计算机数量多或涉密程度高的应安装防盗门窗和防盗报警设备;配备必要的防火器材;每台涉密计算机都要采取加密措施。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九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应做到专盘专用,不得明密混存。
第十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计算机载体应及时送省保密局销毁。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应送到省保密局审批的定点单位,或在确保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安全的前提下,请厂家上门维修,单位要派人现场监修,并对维修的时间、故障的原因和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人员进行登记;报废时应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校保密委员会应加强涉密人员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教育和保密形势教育,使涉密人员充分了解、掌握党和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特别是关于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政策、法规,增强涉密人员的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利益。
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其使用、保管的涉密计算机和计算机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校保密委员会应定期对涉密计算机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一旦出现失密、泄密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使用涉密计算机的科室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校保密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湖南省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长沙理工大学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