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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5-03-08 15:30:16 浏览量: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和改革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按期入学者,应以信函、电报等方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
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超过2周末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予
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我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
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学生
每学年第一个学期应持报到单,到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缴清学杂费、培养费等有关费用后,由本人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由他人代理注册。学生证在按学期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学生未经注册,学校不承认其学籍,不准其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它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无故超逾两周不注册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因未交清学费等原因未办理注册手续逾两周者,按停学处理。如因家庭困难或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不能按时交清学杂费、培养费等费用者,应按学校规定,凭县级以上教育局、民政局共同证明或我校教职工有效书面担保,办理缓交手续,经批准缓交者
,可允许报到注册。

第五条高校联合办学、产学合作教育相关专业的学生注册,按学校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六条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上课、
实践、劳动、军训等教学环节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无故超假者,以旷课论处。对违纪情况,根据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学籍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
、实习、课程设计、社会实践、毕业设计或论文等)。考核结果如实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考试作弊、旷考、补考、重修等情况应予注明。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教务处学生学籍档案,一份存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备查。

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
试成绩可以用课程结束考试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在评定考试课程总成绩时,一般按照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占80%,平时考核成绩占20%的比例评定。考查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依据听课与自学情况,课堂问答与讨论、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课程考核。未经教务处批准,而
未参加课程考核者,一律按旷考论处,相关成绩以零分计。确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经本人申请、院(系)教学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已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原定考核,则缓考自行取消。

第十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按《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规定,每学期评
定成绩。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内教学考核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应补考或重修。有残疾的学生,经校卫生科诊断证明、体育部核准,改上保健体育,考核成绩注明“保健”。

第十一条凡考试作弊者,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暂行办法
》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缺考或参加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补考或重修。重修课程由
教务处核准。补考仍不及格者,允许申请交费重修,重修可以自学的方式进行,但必须参加指定班级的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或未完成课程作业1/3者,
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补考或交费重修。学生缺做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设计、两课社会实践等),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门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三章升级、专升本、留级与降级

第十四条我校高专、高职学生实行学年制。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
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各专业学生中优秀者可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申请升入本科相应专
业学习。

第十六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一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
或连续两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已达到留、降级规定门数者,予以跟班学习,到学年结束时再作留级处理,如第二学期又增加了新的补考不及格课程,学年累计达到退学规定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转专业、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允
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由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原专业
或本地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或原籍其它高校学习者。
3.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招生生源、毕业生就业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
化,必要时征得学习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原所在院(系)推荐,转入院(系)考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核,
主管校长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和相关院(系)办理有关手续;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由
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再办理有关转学手续,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3.转专业在第18—20周办理,转学在一年二期开学前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受纪律处分)应作退学处理;
3.无正当理由。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周数的1/3以上;
2.医院诊断患有心理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影响他人健康必须休学;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自费出国留学;
5.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和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
因病经学校批准,可累计或连续休学,但不得超过两年。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经批准休学,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2.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但原来获得奖学金的,批准休学时所处学期
该发部分照发;
3.因作病休学,应回家疗养,往返路费自理,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4.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第1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
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校医院组织复查确认后方可复学;
2.休学期满,学校将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按《长沙理工大
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相关条款处理,直至取消复学资格;
3.经批准复学者,凭教务处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勒令停学学生参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自愿申请退学;
2.因未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及格,一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经
补考后累计有七门课程不及格;
3.在同一年级需第二次留、降级;
4.在校学习时间超过4年;
5.休、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6.经复查不合格;
7.经过指定医疗确诊,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8.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9.未办理休、停学手续,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七条仅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
院(系)同意,并与试读学生及家长签署协议,教务处批准,可允许交费退学试读一年。试读期间,考核成绩合格,且无违纪情况,可恢复学籍。如试读期间经补考后,又出现新的不及格课程,予以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1.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对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2.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3.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学生离校后,其户口迁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4.经诊断为患严重心理疾病、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
带领离校。

第二十九条对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限一周内离校。

第七章毕业

第三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符合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修完专
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向省教育厅和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经学校批准攻读辅修专业,获得辅修专业全部学分者,由学校
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修业期满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实践环节未参加
考试或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并不准参加补考,不换发毕业证书;也允许学生申请继续学习,经学校批准后,重修不及格课程,考核合格后,准予随下一届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四门以下(含四门)课程、实践环节未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先按结业对待,但允许其在结业后六个月至一年内来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全部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补考或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再补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
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为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艰苦奋斗的崇高理想;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树立诚信文明,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不断实践,勇于创新,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努力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坚持身体和意志锻炼,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体魄。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中心任务是培养人才,人才培养的中心环节是教学工作
。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严格管理与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实施开放式、网络化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我校采用学分制,实施弹性学习制度。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
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规定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处。如违反校规校纪,参照第二十八条第3款执行。

第七条新生经体全复查证实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医院诊断证
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到招生办、教务处等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回
家或回原单位治疗。自接到办理离校手续通知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作除名处理,退回户口原所在地。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
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验标准,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含其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或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其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八条学期开学,在校学生必须凭学生证和缴费单按时到所在院(系)办理
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附乡镇、区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注销其学籍,退回户口原所在地。

三、学习年限、课程修读
第九条学生可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根据专业或专业大类培养计划,在
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一般情况下,标准学制为4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3-6年内完成毕业总学分;标准学制为5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4-7年内完成毕业总学分。确因社会实践或家庭经济困难需离校(每次最长一年)勤工助学者,经本人申请,家庭同意,学校批准后,上述学习年限可再延长1年(学校特别提示学生:在校外工作期间,应与聘用单位签订有法律效用的劳务合同,以避免一切劳务纠纷;学生若有违纪违法等行为,概由自己负责)。

第十条勒令停学学生,保留学籍,但不在院(系)注册,不享受在校学生的
一切待遇。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以专业或专业大类培养计划为依据,
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选课规程》中的有关规定选择修读课程。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学习要求和学习能力,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决定修读学分,但每学期修读课程原则上不得少于14学分,也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自主决定修读课程时,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交叉
听课、免修、免听、重修重考。

第十三条学生在修读完本专业或专业大类培养计划中的基础和技术基础必
修课程(一般为二年)以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在该专业或专业大类范围内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的模块课程进行专业学习,同时可申请选修另一专业(或专业方向)的课程或辅修另一专业(或专业方向)。(详见《长沙理工大学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规
定的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成绩以百分制(0—100分)或
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即A、B、C、D、E)评定。

第十六条学生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或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记零学分
,按学校规定必须重修重考。

第十七条凡考核作弊者,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暂行办法
》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
请,因病须持学校医院指定医生开出的证明,经院(系)领导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缓考与下一年级同门课程考核时进行。(详见《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五、转专业、转学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入我校的学生,一般不能转专业、转学,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可以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
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或其它高等学校的专业学习;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和就业情况,学校可根据学生的要求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原所在院(系)推荐,转入院(系)考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核,
主管校长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和相关院(系)办理有关手续;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由
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再办理有关转学手续。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3.转专业在第18—20周办理,转学在一年二期开学前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专科升入本科;
3.(受纪律处分)应作退学处理;
4.无正当理由。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周数的1/3以上;
2.医院诊断患有心理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影响他人健康;
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自费出国留学;
5.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和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
因病经学校批准,可累计或连续休学,但不得超过两年。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经批准休学,必须在一周内到教务处等部门办理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2.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但原来获得奖学金的,批准休学时所处学期
该发部分照发;
3.因作病休学,应回家疗养,往返路费自理,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4.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第1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
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校医院组织复查确认后方可复学;
2.休学期满,学校将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按《长沙理工大
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相关条款处理,直至取消复学资格;
3.经批准复学者,凭教务处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勒令停学学生参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执行。

七、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注册在读期间,一学年取得的学分数<28学分;
按标准学习年限的进度,如提前修满学分,导致某一学年取得的学分数<28学分,不在此列
。
2.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
3.经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
4.须休学而拒不休学;
5.经学校指定专科医院确诊为患有精神病、严重心理疾病、癫痫、麻风病等特殊疾病;
6.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
7.本人申请退学;
8.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受到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上述第1-7款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八条根据第二十七条第1款给予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签署
意见,院(系)、学校审查同意,允许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及以后若每一学年均获得28学分以上,继续学习。否则作退学处理。
1.试读期间因种种原因修读以前各学期未获得学分的课程,与现选课程有时间冲突时,可申
请办理交叉听课、免修、免听手续;
2.试读期间,无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如公费医疗等);
3.试读期间如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试读,给予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后,须在两周内办好离校手续,逾期一周不办者,学校注销其学籍
。
2.本人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3.经确诊为患严重心理疾病、精神病、癫痫、麻风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由家
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4.发给退学证明;
5.如果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了相应学分,发给肄业证书,但不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
。

第三十一条如有死亡学生,其情况和名单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八、毕业、肆业、结业、学位
第三十二条学生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
。着重政治表现、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成绩、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三条所有学生均依据入学年份的培养计划进行毕业审核。

第三十四条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并发
给毕业证书。
1.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学完专业或专业大类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并取得规定的
毕业总学分;
3.任意选修课程达到各专业或专业大类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
4.第二课堂活动取得12学分以上(含12学分)。

第三十五条仅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而不能毕业者,先发给
结业证书,允许学生在结业离校半年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作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达到标准学习年限,若取得的学分总数与毕业要求的总学
分数相差不足13学分(含13学分),可申请重考。
学生未达到标准学习年限,若获得的学分总数与毕业要求的总学分数相差不足13学分(含13
学分),不在此列。
学生达到最高学习年限,但未完成专业或专业大类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程。且
取得的学分总数与满足毕业要求的总学分数相差不足13学分(含13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超过13学分者发给肆业证书。
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允许在结业离交半年后、一年内回校参加不合格课程的考试,考试合格
并获得学分者,换发毕业证书,上述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达到本专业毕业标准的同时,修读完
某一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总数,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承认其辅修专业,并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待毕业时由本人申请,学校根据考察
后的表现情况确定是否解除留校察看,被解除者离校时,学校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之规定发给相应证书。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如有遗失,应先登报声明作废,再向学
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核实后,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第四十条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本科学生,学习年限分别超过4年或5年时
,仍未修满毕业总学分需继续在校学习者,应按编入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杂费,方可延长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十一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且课程成线平均绩点数≥15,
符合《长沙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的学生,所修课程及所取得的学分达到双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的要求,符合授予学位条例的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发给两个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毕业生的学位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在毕业时一次性授予,学位证
书遗失后不再补发。

九、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本
科教育的学生。
第四十五条境外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3年9月起从2003级学生开始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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