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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人员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3-03 00:00:00 浏览量:

校属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严格人事编制管理,做好校内机构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落实巡视整改工作要求,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的文件精神及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集中开展人员清理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清理对象

这次清理的对象是指以下八种情形的人员(含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下同):

(1)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不在原部门上班且未办理辞职手续、长期离岗的;

(3)未经学校同意被借用到外单位的(含借用到主管部门);

(4)未经学校同意,私自与所在二级部门协议停薪外出人员、私自离岗外出人员;

(5)以请病事假等为由,在外谋职、经商、照顾子女读书或未经批准离职在外(含国外)进修学习或学习期满后仍未回部门上班的;

(6)长期病休又未执行病休工资待遇的;

(7)已与学校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但未履行协议的;

(8)其他占编不在岗人员。

二、人员清理工作的实施

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提高对清理工作的认识,认真组织清理工作,明确清理的政策,特别是对外出的占编不在岗人员,要通过电话、邮件、书信、公告等多种方式将本次清理的相关规定告知本人(并注意留存书面记录,以备后查)。

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重点清理对象清理本部门的占编不在岗人员,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八种清理对象如实填报《长沙理工大学人员清理工作专用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部门印章后,于2016年12月2日之前报送“校人员清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清理对象的部门,也须报送《长沙理工大学人员清理工作专用表》,实行“零报送”制度。

校人员清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人员清理专项工作的督办和检查,将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通过各种途径逐一深入到各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上报情况进行核实。

三、清理结果的处理

对清理出的占编不在岗人员要提交专项说明,此类人员在2016年12月20日前愿意回校上班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学校审批,可至原部门报到;自愿辞职辞聘的办理相关手续;2016年12月20日后仍未回校上班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长沙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做解聘或自动离职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人员清理专项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校人员清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主管人事工作副校长任组长,人事处、组织部、纪检监察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一办公楼308室),为增强清理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清理工作不留死角,设置举报电话,对举报人员实行高度保密。举报电话:纪检监察处85258529;人事处85258606。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领导班子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主动做好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人员清理专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通知精神,严格按照表格的范围和要求填写,保证人员清理工作准确、无误,并如期完成。对清理上报的情况要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不瞒报不漏报。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凡漏报、错报或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追究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校人员清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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