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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理工大学汽车与机械工程学院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年06月26日 10:54 人气:

 

(长理工汽机院〔2018〕 7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的党风廉政建设,适应二级管理需要,促进系(中心)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学校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和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服务学校大局,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二、责任内容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系(中心)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系(中心)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系(中心)副职对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系(中心)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师德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联系实际,研究制定所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师德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实施监督与管理。

3.掌握本部门党员、干部、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抓好本部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针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开展诫勉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做好工作,防微杜渐。

4.负责向分管领导和院党委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根据分管领导和院党委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并根据分管领导及院党委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纪检监察有关调查处理。

5.切实搞好自查自纠,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责任考核

1.由学院党委牵头,每年12月对系(中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2.系(中心)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和作述职报告时,要同时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3.提拔系(中心)领导干部或系(中心)领导干部换岗时,要把考察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4.各系(中心)所属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将视实际所要承担的责任作为系(中心)领导干部的业绩、奖励、选拔任用的考核依据之一。

四、责任追究

(一)各系(中心)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履行不力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干违法违纪或利用职权违反财务规定乱花乱支或中饱私囊的,或违反财经法规,弄虚作假,隐匿审计查出问题的。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一票否决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责任人员当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同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个人责任。凡是由集体研究决定做出不当或错误决定造成损失的,由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承担次要责任;凡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由领导个人决定或批准决定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责任;教职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其系(中心)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