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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长沙理工大学汽车与机械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作者: 来源:  日期:2024年03月22日 17:12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理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推进教授治学和学院民主管理,促进学院科学发展,特设立汽车与机械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长沙理工大学章程》《长沙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长沙理工大学教学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组织,在人才引进与培养、师资建设、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项目与成果申报、职称晋升等事项上发挥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重要作用,并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学院党政组织及负责人尊重并支持教授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崇尚学术自由平等,推进学术繁荣,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道德;致力于发挥学院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 9名委员组成,其中 45 岁(含)以下的委员原则上不少于 1/3,并兼顾各个学科、专业和系室的分布,每个系室原则上应有1名委员,但数量不超过总数的1/3。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各系室通过民主推荐候选人,由学院党委会进行政治把关,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专业与学科以及委员的年龄与职称等实际情况酝酿等额提名,全院具有高级职称的老师公开投票选举产生,由院长聘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兼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人数不超过1/3,委员中副教授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3。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是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相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和专家,担任特定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校外特邀委员不占教授委员会委员名额,不参与教授委员会日常工作。

特邀委员由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教授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审定后确定。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教授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教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秘书1人,秘书由学科办主任干事兼任。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关心学院建设与发展,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履职能力,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学者形象;

(二)学术造诣较深,具有深邃的学术眼光,深厚的学术功底,深广的学术胸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有重要影响,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

(三)应具有高级职称,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57周岁(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在任期内退休、调离、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单届任期内无故连续 2次或累计 4 次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教授委员会出现的委员缺额,可按《教授委员会章程》产生候选人补聘。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教授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的议事制度:

(一)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或者教授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二)教授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时,方可召开会议和进行表决事项。

(三)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由教授委员会主任确定。在确定会议议题时,教授委员会主任应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四)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有参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教授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五)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教授委员会可邀请学院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六)同一事项在同一次教授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教授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七)教授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八)教授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教授委员会秘书处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九)教授委员会作出的重要事项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收到提出复议的申请,须征得教授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就审议、评定或者咨询事项等作出决策后,应将结果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认真研讨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将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有关审议和评价结果等及时公开,保证运行的透明度,维护教授委员会的公信力。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底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职责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与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和教学计划方案等;

(三)审议学院教师教学、科研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院教师职务晋升与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六)评定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基金、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等,对外推荐各类教学及科研项目申报;

(七)审议学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学院有关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八)为学院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九)承担院长委托审议、评定或咨询的其它重大学术事项。

教授委员会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权利。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顾全大局,公正履行职责;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会议结果以及会议中委员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单位评价的意见和涉及学院科研领域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等;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负责解释。原《长沙理工大学汽车与机械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未尽事项以《长沙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其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