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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学院学生聚餐管理和禁止学生酗酒的规定

2008-06-03

酗酒指学生过度使用酒精而无法自我节制,导致认知上、行为上、身体上、社会功能或人际关系上的障碍或损伤。酗酒和酒后闹事与大学校园应有的良好风尚和大学生的身份不相称,不仅会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危害师生安全,而且会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学习。为确保学生聚餐的用餐安全、文明消费,尤其加强毕业生聚餐的管理,防止不文明现象的发生,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良好习惯的形成,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严肃校纪,树立良好的校风,促进校园的和谐建设,根据国家教委的《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之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禁止学院学生在校园内外喝高度白酒或酗酒。

二、学生聚餐主要指我院学生有一定人数规模、有组织的就餐活动。1 0人以上(含10人)规模的学生聚餐活动实行报告制度。学生聚餐组织者(或发起者)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报院党总支副书记批准,并由学工办备案。10人以下(不含10人)学生的聚餐活动,其组织者(或发起者)应对活动负责,所有参与者须遵守学校相关条例和本规定。

三、审批学生聚餐活动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由班主任(辅导员)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般由主要学生干部或学生党员担任。安全责任人负有聚餐活动的安全保障和制止不文明现象发生的责任。

四、班级聚餐活动除了履行报告制度外,要求班主任必须参加,视聚餐环境和聚餐意义,有必要的学工办须安排辅导员参加。

五、安全责任人和其他学生干部及学生党员、班主任、辅导员必须在学生聚餐过程中明确倡导少喝酒,营造良好的就餐氛围。

六、学生聚餐活动没有履行报告审批手续的,将追究聚餐组织者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和一定的德育分扣分处罚;若因聚餐造成损毁公物、打架斗殴、起哄、酗酒闹事等违法违纪和不文明现象发生,将视情况给予聚餐组织者纪律处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违纪者予以严肃处理。对于不按规定审批或工作不到位,造成违纪事件发生的责任人,视情况予以学院通报批评、撤销职务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水利工程工程学院

200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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