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1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广西新港湾公司与我院达成的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港湾”奖、助学金由广西新港湾公司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学生。
第三条 “新港湾”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四条 获得“新港湾”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学生及二年级水利大类学生;获得“新港湾”助学金的为我院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在校生中各年级学生及一、二年级水利大类学生。
1.“新港湾”奖学金重点发放二、三年级;
2. 获得“新港湾”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同年度学校奖学金获得者;
3.“新港湾”助学金面向对象为登记在库的贫困生;
4.同一学年内,获得“新港湾”奖、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助学金。
第五条 “新港湾”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本细则由水利工程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长沙理工大学水利工程学院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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