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湖区域规划以发展研究
2021年04月24日 13:32

1、湖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研究

城市黑臭水体是百姓反映强烈的水环境问题,不仅损害了城市人居环境,也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是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的责任主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委指导地方落实并提出目标:2017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全国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根据这一指导思想,长沙理工大学相关科研人员会同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等部门,从实际出发,研究湖南省黑臭水体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对相关水体的治理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提出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治理方案,并形成了系统的研究报告《湖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研究报告》,该研究获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支持,研究成果被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单位采纳并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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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阶段性进展与跟进研究

"为规范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2月27日颁布了:《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这意味着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治理水平将上一个新的台阶,对新时期湖南省生态环境法律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并提出应对整改措施,迫在眉睫。对此,长沙理工大学法学系科研课题组人员通过研究,分析现行机制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以区域、湘江流域、长株潭一体化为研究对象,探求如何弥补政策缺位,修正不符合湖南生态系统服务保护、维持、改善和利用实践的相关制度的内容。

本课题自2019年立项以来,课题组研究遵从“实践——理论——实践”研究模式。通过向有关环保部门和环保责任企业主体收集信息,调研走访,对当前省内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资料整理,依托成员组教学与科研理论基础,结合国内外研究理论,根据实践中主管部门和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对策,提出深化生态补偿制度的改革方向和实践化设想,然后借助于课程组成员的高校科研机构优势,将改革方案付诸于实践之中,提供咨询决策,不断完善。研究认为,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政策仍停留于下意识、被动状态,大多是针对负面的生态效益进行处罚,少见关于生态效益外溢的管理。解决的关键在于政策创新:建立固定的生态补偿金来源,如实施资源税和有偿使用收益、开征环境补偿费等。其次,明确湖南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与法律动机与需求。主要包括:法律缺位,地方需要统一的法律指导和支持;存在技术障碍,需要明确的生态补偿评估方法及技术规范体系和方法;财力负担不足,过分依赖项目机制,需要造血型的长效机制;以及权责划分不明,需要建立行政责任机制、探索激励和奖惩机制。

研究项目成果受到同行专家、相关企业的高度关注和认可,为湖南地区生态补偿立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地方实践提供参考,为绿色湖南的配套制度建设提供借鉴。当前项目处于在研状态,目前已经发表了研究成果一篇,并培养了一名相关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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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保公益众筹的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随着“新常态”下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加之全球范围所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与气候变化的挑战,加大绿色环保行业的投入已成大势所趋。同时,随着金融公平理念的勃兴,金融体系在提升社会整体福利中的作用开始受到重视,发挥金融市场运行在环境保护上的作用也渐成为全球金融界的共识,绿色金融应运而生。绿色金融通常包括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传统金融模式,随着金融模式的不断创新,绿色金融也有了新的发展,环保众筹便是绿色金融构成中的创新模式。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具有融资范围广,投资门槛低等特点且本身自带公益属性,将其与环保事业相结合能够很好的解决当前环保项目融资难的问题,同时能够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环保事业的积极性。研究人员致力于在借鉴绿色金融、众筹等上游概念及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法学的视角对环保众筹的内涵及外延进行准确界定,并针对其现实运作中存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法律监管措施。该研究共发表CSSCI论文2篇,撰写研究报告一份,培养研究生4名,研究成果得到相关单位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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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侵权与相邻污染侵害的适用关系研究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轨模式”理解和适用的冲突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本课题基于此司法适用困境,展开研究。在长达三年的研究过程中,相关科研人员通过理论分析、实证调研,比较法研究等方式,探索新的法律适用模式,尝试将《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均作为权利救济方式而非责任构成要件,进而由受害人选择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主张救济。该研究的意义在于首先消解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上存在的学理争议与适用困境。特别是对司法实践中不可量物侵害事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二是发挥物权请求权的利益调整功能。弥补了现行《物权法》关于不可量物侵害的不足之处,以容忍限度为界,赋予了受害人主张物权请求权的权利。该研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影响和效益,研究成果5篇均发表在CSSCI核心库期刊上,其中《论行政管制标准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类型化效力》一文获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在学术界获得一致好评。出版学术专著一本,形成高效专业科研团队,培养相关专业研究生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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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于多源数据的流域景观生态时空风险评估及热环境效应反演

多源数据,包括各种遥感及非遥感数据,具有比单一数据获取更全面、更准确、更丰富信息的特点,目前已被学术界广泛应用。随着人类活动加剧,快速的环境变迁和复杂的湖垸、江湖关系使得湖区景观界面脆弱性表现得特别突出,综合考虑流域演变及人类活动影响等多因素作用的景观生态风险评估显得尤为重要。本研究基于多源数据,采用ArcGIS、Fragstats等软件运算处理,构建景观生态风险评价模型,并分析洞庭湖区景观生态风险的时空分布格局及其演化特征。研究结论为深入探究湖区与流域生态系统格局形成过程与机理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基于多源空间数据,开展流域城镇密集区热环境效应反演研究,辨析识别自然—人文多维因子与热环境效应的联动关系及形成机制。基于多源数据有助于揭示流域景观生态、热环境空间格局及演变规律,深化对形成机理及成因的分析认知。成果受到同行专家的关注和认可,在“Frontiers of Earth Science、Atmospheric Pollution Research、Journal of Geographical Sciences、地理学报、中国环境科学、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等发表论文8篇,其中SCI收录3篇,权威期刊2篇,培养硕士研究生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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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

重金属污染具有典型的复杂性、时滞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征,对人体健康危害尤大,因而国内外对重金属污染的法律监管均极为重视。重金属污染监管在国内属于典型的“实践先导”,在各地大规模爆发重金属污染事件的背景下,国内关注视野尚停留在如何从公共卫生、环境科学等视角进行修复和整治,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律层面研究仍非常稀少,系统的基础理论研究更是付之阙如。在此背景下,按照“实地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比较借鉴→理论归纳→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以重金属污染致害的科学机理为基础,以健康环境权为价值目标,以“生态—科技—社会—法律”复杂适应系统为认知基础,以风险预防和危险防御为基本理念,围绕重金属污染的法律监管和救济展开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和理论研究。经过研究,解决了如下问题:1、重金属污染致人损害的科学机理与法律关系。2、重金属污染的管理体制。3、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预防性手段。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表研究论文2篇,培养研究生4名,撰写研究报告《湖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研究报告》,获得相关单位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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