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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2日 00:00    来源:

第一条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湘劳社工字[2009]85号)和《长沙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长发[2009]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专项资金是由上级下拨及我市募集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资金,是就业专业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一)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给予创业项目资金扶持;

(二)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及相关服务活动给予创业培训资金扶持;

(三)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给予资金扶持;

(四)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长沙市辖区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两年以内的本专科生或在读期间的研究生和长沙市外普通高校毕业两年以内,并已派遣回长的长沙籍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的创业活动的扶持。

申请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

(三)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第五条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根据创业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等择优扶持,确定扶持额度。扶持项目需经市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或各区、县(市)劳动部门推荐,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终审后一次性拨付。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单个项目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到基层担任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立足派驻地开展创业的,单个项目资金扶持不超过5万元。

两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团队创办企业,申请项目扶持额度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且一般控制在20万元以内。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科技项目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资助资金的,按上级部门资助金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一般不低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资金支持的,给予5至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对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报经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长沙市财政局审定后,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办公场所和配套服务,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由其创办者按相关程序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一项支持。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人须填写《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计划书、申请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申请人的投入资金有效证明、资本及其相关证明和其他所需材料。

高校毕业生离校后2年内在大学生创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科技园等)内创业的,其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提交企业创办所在地园区管委会,经园区管委会初审签署意见后,由园区管委会提交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园区以外创办企业的,其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并经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评审确定的扶持项目向社会公示30天后,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与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人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再由长沙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创业园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凡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扶持资金,由其创办者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园区(基地)相关资料、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证明材料、吸纳大学生创业人数等申请材料,向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扶持资金申请。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创办者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对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专项资金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的资金和分配名额。

2009年度,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410万元,主要扶持2008年至2009年度已工商登记注册的高校毕业生。2009年专项资金的分配名额如下: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20名;基层担任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立足派驻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10名;两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10个;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资金资助的自主创业科技项目和未获资金资助但获得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的项目10个。

第十一条异议及其处理

(一)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实行公示及异议处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在公示之日起30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所公示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支持额度、审批的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异议。

(二)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对匿名无正当理由要求提高支持额度的异议不予受理。

(三)异议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年末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向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违背协议使用专项资金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可视情节强制收回扶持资金。

因客观原因,创业项目承担人和单位对创业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使用进行调整及撤销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因运行不良或破产的创业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创业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审查。

已在相关部门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长沙市劳动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毕业时间

籍贯

毕业学校

学历

专业

工商注册地

工商名称预登记时间

户籍地址

企业经营范围

创业类型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

注册资本

申请人所占注册资本比例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E-mail

申请扶持金额

获得其他类型资助

申请材料

1、扶持项目申请报告

2、创业计划书(含主管业务介绍、财务情况、项目预算、团队及雇工情况、发展规划、市场前景调研及风险分析等)

3、申请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书

4、申请人投入资金有效证明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

6、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7、所从事行业的其他所需审批文件

8、其他需要补充提交的文件

申请人声明

以上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不实责任自负。

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

所在大学生创业园区管委会(街道、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推荐单位(市创业与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或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所在区、县(市)工商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长沙市创业富民办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长沙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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