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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2日 10:37  来源:

长沙理工大学关于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我校教职工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教职工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教职工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纪委、监察处进行书面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向纪委、监察处报告实际情况(报告和承诺书在纪检监察处网站下载)。校领导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教职工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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