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班主任队伍建设,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充分认识班主任在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像重视业务学术骨干一样重视班主任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把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师德建设、提升育人水平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每个本科生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班主任的聘期为4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工作,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班主任在学院的具体领导下,协助年级辅导员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所带班级的教育管理工作,准确掌握所带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认真做好学生的专业学习指导,加强班级班风、学风建设,培养和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建立学习目标、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领导、老师反映。每学期应至少召开1次课程学习、辅导交流会,深入课堂听课,每门课每学期至少听2次课,并根据院(系)的安排,参加监考工作,抓好考场纪律。
(三)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通过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所带班级学生明确就业方向和奋斗目标,并指导学生选择切实可行的途径,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
(四)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抓好所带班级的早晚自习工作,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五)了解和掌握所带班级学生基本情况、思想状况,每月至少召开1次班会,每月至少走访1次宿舍,与所带班级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进行1-2次谈心谈话,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负责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反馈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行为表现等情况,增强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七)定期与年级辅导员交流所带班级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配合、协助年级辅导员做好其他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和日常行为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用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每个本科生班级配备班主任一名。
第八条 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热爱学生工作的教师或管理干部中选聘。
第九条 班主任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在大是大非、重大事件上能够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业务水平较高,具有所带班级相同或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开展学生工作所必需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基本工作技能。
(三)品行端正,举止文明,关心学生,以身作则,热爱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意识。
第十条 班主任的选聘工作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教研室提名,班主任名单应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负责班主任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应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班主任的选聘、管理等具体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班主任因学习、进修等情况离岗的,应向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四条 班主任按学年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班主任的考核工作。班主任考核,应在本人工作总结、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参照相应的考评体系(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结合学生评议和一定范围的干部、教师评议,确定考核档次。
第十五条 班主任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将考核结果公示一周。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班主任,在全校树立典型,鼓励先进、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班主任,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班主任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不能正常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得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情形。
第五章 培训与交流
第十七条 学院应高度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做好规划,落实班主任培训经费,切实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工作与学习并重。
第十八条 班主任应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九条 班主任培训重点是提高其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班主任工作交流,每学期至少进行1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班主任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